合规师必读:企业规章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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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制度的效力范围

效力,一般是针对制度而言的,指制度对所调整的对象、涉及的领域以及何时有效的问题。即一部制度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有无溯及力。

1.5.1 制度对人的效力

制度用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对全体员工都有约束力,但不排除有些制度可能只针对特定岗位的员工。制度对本公司各部门的员工,对分公司、分部的员工有约束力,对控股、参股甚至全资子公司员工没有约束力。如果集团公司制度需在下属子公司使用,该下属子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方可使用。企业若需要某些制度对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员工仍有约束力,须由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离职时另签合同约定。若要对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有约束力,企业应当与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签订民事合同。

1.5.2 制度的时间效力

制度的时间效力,是制度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制度对其颁布实施之前的事件和行 为有无溯及力。制度生效时间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通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者制度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生效。制度的溯及力,是新的制度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制度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之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即“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1.5.3 制度的空间效力

制度的空间效力,指制度约束力的空间。制度在企业经营运作的场所都有效,外部人员进入公司,通过企业与外部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民事合同约定遵守企业的制度。制度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不限于企业办公和作业场所,还适用于其他场所。如过失处罚规定,员工在企业办公和作业场所的过失要处罚,在其他场所的过失也要处罚。再比如保密制度,不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在工作场所之外,员工都有义务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

1.5.4 制度的层级效力

集团公司的多层性必然造成集团公司制度数量众多,其效力等级是按照股权隶属关系来划分的,即上一级公司制度的效力,必定高于下一级制度的效力。在众多子公司之间,按从属性原则的要求,下一级公司制定的制度,不能与上一级公司制定的制度相抵触。一般认为:考虑到子公司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不同,母子公司均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母公司的制度除非特别声明,否则对子公司有法律约束力;分公司则相反,除非有明确的特别声明,母公司制度的效力自然及于分公司;法律地位平等的关联企业的制度则各自独立,彼此间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