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办理登记
案例 未办理工商登记,公司是否需承担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借款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俗来讲,法人就是指一个独立的单位,一个独立的单位可以视作一个法律上的人。从法律角度来看,法人如同自然人一般享有名誉权和财产权。
法定代表人是指一个单位中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拥有直接代表法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权利,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等同于法人的诉讼行为,并能直接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简而言之,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等于单位行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林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一次出差过程中,他因为压力大去酒吧放松一下,结识了一群当地的朋友。没想到,这群朋友竟将林某带上了收藏古董的“不归路”。为了购买古董,林某不仅倾家荡产,还打上了亲朋好友的主意。
2019年到2020年之间,林某两次向亲戚赵某出具了由其名下公司进行担保的借款承诺书并写下借条,共计从赵某处借款200万元。2020年3月2日,林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他人。2020年4月6日,该房地产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确认了林某名下股权转让事宜,免去林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于2020年4月10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变更登记。
但其他股东未料到,2020年4月8日,林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又向赵某借款50万元,还在借条上擅自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与此同时,赵某听说了林某辞职的事情,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归还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公司章程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借款是否需要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林某出示的借款承诺书中,该公司作为承诺方签章,已经表示了担保的意思。该公司于2020年4月6日通过决议免去林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实际上在4月10日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林某于4月8日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可视作该公司以借款人的身份向赵某出具了借条。此举表明该公司自愿承担林某所欠债务,且赵某同意林某将债务转移至该公司,故该公司应承担向赵某还款的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从免除林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到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虽然只相差4天,但林某却趁机将个人债务成功转移给公司。为预防此类现象,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务必保证及时、高效,争取在决议变更后立即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此外,如果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没能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应即刻收回法定代表人手中的公章,避免其借公章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