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假冒公司名义被罚款
案例 假冒公司名义收钱不发货,构成诈骗被判刑
蒋某艳羡同事做微商赚了一笔钱,便自告奋勇地做了某化妆品的代理。但仅做了3个月,蒋某便遭受到现实的打击:她的产品根本无法出售。
失望之下,蒋某走了偏路。她同时注册了3个微信号,用名为“手摇酸奶”的微信号添加了田某的微信并将其发展为线下代理,她还告知田某此为公司官方微信号。后蒋某分别用“桃桃莓莓”和“芒果班戟”的微信号给田某转账,从田某处购买产品,诱使田某从“手摇酸奶”的微信号上多次、大量订购产品,但实际上田某不曾收到产品。后来蒋某又以收取推广费、补交产品押金才能发货等借口诱骗田某打款。
次年10月,田某发现被骗,遂报警并到法院提起诉讼。12月,被告人蒋某被抓获归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假借公司名义骗取他人财物,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行为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的名义,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没有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使用虚假的、不真实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的名义,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对和其进行交易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具有多样性,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是谁违反上述规定,都应当依法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如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上述案例中,蒋某在清楚自己并未依法登记的情况下冒用公司名义收款却不发货,恶意利用公司名义牟取不当利益,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而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