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初始章程未登记,不生效
案例 公司章程已生效,股东身份按章程确定
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依法制定的书面文件,包含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经营制度和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是一家公司必备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代表着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思想。它是公司的宪章,具有调整、指导公司活动的作用。公司章程必须是法定的、真实的,必须具有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意义重大,是公司成立的根基,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
公司章程中有一个核心部分,被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务必予以记载的、不能缺少的事项,若公司章程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的任何一项或对某一项的记载不合法,整个公司章程便是无效的。《公司法》依据公司性质,对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明文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初始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方能生效,生效则意味着其拥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其效力的对象为公司及公司股东,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刘某、王某与胡某是大学时代的同窗好友。他们于大学毕业后合伙成立了一家机械公司,公司的发展顺风顺水,很快便扩大了规模。后因发展需要,刘某的朋友高某出资40万元,成为公司的第四位股东,持有公司15%的股份,当天是2017年9月6日,这些内容被载入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高某略懂法律,听刘某说之前的公司章程未登记过,便劝说众人去办理工商登记,这份公司章程是该公司登记的第一份公司章程。
两年后,高某厌倦了一成不变的生活,于2019年6月从该公司离职,并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19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针对是否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投票,最终以75%的赞成票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此次修改新增了第12章第37条:“股东因主动调离、辞职或被动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名下股权必须如实转让,转让价格应与其原实际出资额相等。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股东务必于1个月内完成股权转让手续,逾期不办理,不再分配股利。”由于当时高某仍算作股东,因此也参加了这次会议,但他选择弃权,并未投票,也没有在表决书上签字。
随后的日子里,这家公司的经营业绩一升再升,隐隐有直攀行业龙头的趋势。高某闻讯,想起了自己股东的身份,便于2020年8月回到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公司以高某目前就职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恐其泄密,无权限查询上述资料为由,拒绝了高某。
而高某认为,新修改的公司章程必须依法经工商登记备案方能生效,而该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修改的公司章程未经过工商登记,故不能生效,自己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之一。高某以此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分得红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虽强制规定设立公司时初始的公司章程须经备案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未规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要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鉴于3名股东和高某于2019年7月19日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公司章程且并未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虽未经工商登记,但于2019年7月19日即产生法律效力,故最终判决高某并非该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运作的依据,公司的所有运作行为都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创业者在创业时必须在公司章程制定方面做到如下几点。
(1)公司设立初期的初始公司章程必须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效。
(2)由于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重要性,创业者在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委托专业律师参与,以避免公司章程对同一问题做出的约定前后矛盾。
(3)公司章程被修改后,必须及时进行工商登记。若因客观原因致使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无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则要保证其修订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按规定流程进行,如图1-1所示。
图1-1 公司章程修订流程
● 召集
股东大会应由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召集,董事长主持。
● 确定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15日前对各股东发起通知;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则要在会议召开30日前对召开地点、时间和审议事项进行公告。
● 公司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拟定临时提案,提交给董事会。
● 表决与通过
表决可以使用会议表决法,但必须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若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 形成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上涉及的所有事项及决定都必须有会议记录,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都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