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4-3-1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示例
××××(集团)有限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勤目的
1.1 加强企业管理,维护工作秩序。
1.2 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1.3 完整真实地记录员工的出勤休假信息。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间、请休假、加班及职务代理等。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根据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性质不同,本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
第四条 不定时工时制适用对象以及相关流程
4.1 适用对象:集团公司所有人员、地区总经理。
4.2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在总部办理,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劳动合同。
4.3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经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提出申请,经工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
4.4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上班时间:提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上班时间与地区职能部门人员的上班时间保持一致,但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各自岗位特点灵活安排上班时间。
第五条 标准工时制适用对象以及相关流程
5.1 适用对象: 地区所有员工(地区总经理除外)均执行标准工时制,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包括全日制员工以及非全日制员工。
5.2 全日制员工实行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作制。
第六条 全日制员工根据岗位不同作如下工作安排:
6.1 地区职部所有除总经理以外的人员(包括各地区副总、执行总经理)、 分公司经理的上班时间为每天6.5小时,每周休息1天,具体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3:00;中午休息:13:00~15:30;下午:15:30~18:00。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安排上述某些特殊岗位自行调整工作时间,但以符合每周规定的工作时数为原则。
6.2 地区资源部经理每天必须根据职部以上人员的出勤状况填写《考勤表》,《考勤表》里应清楚地注明每日的上班时间(6.5小时),月底由各被考勤员工签字确认。
6.3 地区所有分公司一线员工的上班时间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实行分时段工作制,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营状况制定。
第三章 加班加点规定
第七条 加班加点规定
7.1 原则上公司要求员工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7.2 因经营状况或突发事故需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由部门领导作出安排,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加班加点,部门领导应严格将员工加班加点限制在国家法定加班加点时数以内。
7.3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给予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7.4 节假日或休息日因紧急状况加班者允许于加班后及时填写《加班申请表》,办理加班补报审批手续,由人力资源部补办加班记录,原则上加班后予以相应时间的调休。
7.5 未完成本职工作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第四章 刷卡规定
第八条 刷卡规定
除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以外的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实行刷卡考勤制,所有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及加班加点前后都要亲自到刷卡地点刷卡。
第九条 迟到与早退
无特殊原因/事先未办相关手续,超过上班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未到岗/上班未刷卡者,视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离岗/下班未刷卡者,视为早退。
第十条 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0.1 迟到、早退超过30 分钟者,按旷工半日处理;超过3 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1天员工按照当月日平均工资的3倍进行处罚,一个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10.2 未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10.3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外出办私事者。
10.4 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集体活动者。
第十一条 补办出勤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人力资源部补办出勤记录:
11.1 因不可抗力造成员工无法进行刷卡(如停电等)由部门领导证明出勤者。
11.2 员工卡因丢失或损坏不能刷卡,报员工卡管理人员处补办。
11.3 员工未刷卡(如忘记刷卡),于当日填写说明,由部门领导签字,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严禁代刷卡
严禁员工请人代刷卡或代他人刷卡,对初次代人刷卡/请人代刷卡罚款50元,对再次代人刷卡/请人代刷卡者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 休假规定
第十三条 假别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司假别分为法定假日、事假、丧假、公假、工伤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共十一种。
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
14.1 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14.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14.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14.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14.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14.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14.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事假
15.1 如需请事假以处理一些私事,则需提前一周征得部门主管的同意,并填写一份由部门经理签字的《事假申请表》,然后送交资源部(集团公司交到人力资源部)备案。请事假没有工资,事假最小单位为4小时/半天。
15.2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请事假5天以内直接由部门经理批准生效,资源部备案。
15.3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请事假5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部门经理批准,资源部经理确认签字后生效,交资源部备案。
15.4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请事假30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批准,资源部经理确认签字,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交资源部备案。
15.5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请事假(可以采用邮件形式进行)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生效,人力资源部备案;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批准、集团人力资源部确认、经集团副总裁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丧假
如员工的直系亲属亡故,可享有连续3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
第十七条 公假
公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17.1依照政府法令应休公假者,如征兵体检,凭有效证件办理。
17.2因参加社会活动,需经总经理批准给予公假。
第十八条 工伤假
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18.1 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人力资源部确认不能出勤者,由公司核定工伤假。工伤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如情况紧急经核实后,可以于事后补办手续。
18.2 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所在单位、指定医院、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第十九条 婚假
除试用期内员工外,员工在结婚时享有3天的婚假,若达晚婚年龄按照当地相关法规休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办理婚假程序如下:
19.1 婚假须提前申请,然后凭结婚证办理销假手续。
19.2 所有的婚假申请手续须经部门主管同意、资源部核准、总经理签字以后方可生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条 产假
20.1 女性员工生育时可享受98天(日历天数)带薪产假。对特殊情形者,按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予以调整。
20.2 员工凭结婚证件复印件一张、小孩出生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原件等享受产假待遇(带薪产假)。
20.3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生育不享受带薪产假,只按一般事假处理。
20.4 没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哺乳假
公司女员工在婴儿周岁前每天可享有1小时的带薪哺乳假(只有合法情况下的生育方可享受此待遇)。
第二十二条 保育假(护理假)
试用期满的男性员工在其合法妻子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休假(各地区可参照当地相关法规予以休假)。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假
23.1 女员工自愿做绝育手术者(需要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公司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100元,有薪假5天;男员工做绝育手术者(需要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00元,有薪假3天。
23.2 其他具体规定参见公司假期政策。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
24.1 员工在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假10天;20年以上的,带薪年假为15天。
24.2 为不影响工作原则上带薪年假只允许拆分休假,以天为单位拆分,不可集中(特殊情况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实施)休假。
24.3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由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合理安排,特殊情况需要主动休年假的,必须提前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的年休假由员工主动提出申请(可采用邮件形式进行),经部门主管批准,集团副总裁确认后生效,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24.4 带薪年假不累积,各用人部门必须于次年春节前后安排员工休假完毕;若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段内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公司将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请假方式
25.1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视请假类别附相关证明文件,经部门主管批准,送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考勤依据,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上班前,以电话告诉部门领导,由该部门转告人力资源部,并于休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25.2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假,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或由该部门主管将情况通知人力资源部,否则以旷工论处。
25.3 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25.4 各部门每日请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部门编制人数的十分之一,如因部门集体活动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假期计算单位
26.1 哺乳假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
26.2 旷工、事假、年休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算。
26.3 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以“天”为计算单位。
第六章 职务代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务代理人
员工请休假时,无法亲自处理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必须由部门领导安排职务代理人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职务代理人的确定原则及优先顺序
28.1 职务代理人原则上应优先自本部门中职务较高者中选择一人代理或按照承办工作的内容选择两人(含)以上共同代理。
28.2 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在本部门中无法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时,以其他工作性质较相近部门的同级主管为代理人。
28.3 所经办的工作特殊或属于机密性质,于同级或部属中均无合适的代理人时,请上级主管为职务代理人。
28.4 非主管人员的职务代理人的确定以本部门熟悉该岗位运作状况的较合适者担任。
第二十九条 职务代理规范及操作流程
29.1 被代理人应经部门领导认可。
29.2 被代理人在请假/出差之前应事先将需要职务代理期间的工作进度以及紧急重要的处理事项,以书面方式告诉职务代理人,以便执行和处理好被代理人的工作。
29.3 职务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代理职务的日常工作处理;(2)参加各项会议及例行会议;(3)被代理人所委托的专案工作;(4)各项表单的核签。
29.4 在代理期间,职务代理人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合同协议书的签订(书面授权的除外),也无权行使被代理人的人事核决权(书面授权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解释权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一条 核准权
本制度经集团副总裁核准后发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4-3-2 合理性解析及关联法规
合理性解析
考勤休假涉及企业的正常工作纪律和生产秩序,所以考勤休假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因为考勤和休假均涉及员工出勤情况考核与统计,所以很多企业会将考勤管理制度和休假管理制度进行合并,制定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在新劳动法的背景下,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国家劳动法规政策的规定,尤其在以下制度方面加以留意:
(1)工作时间与工时管理制度。在中国,主要存在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考勤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而言,应尤其注意关于用餐(休息)时间特别是午餐(休息)时间的规定或约定,防止员工和企业双方对休息时间是否包括用餐时间产生误解。[1]当然,企业在未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弹性工作时间的方法来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进行考勤。对于不定时工作制而言,应通过定期会议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来保障执行此制度员工的工作秩序和效率。
(2)迟到、早退与旷工的规定。在考勤制度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界定。迟到一般是指晚于上班时间的多少时间内到岗,如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早退一般是指早于下班时间的多少时间内离岗,如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以内离岗者为早退。旷工则是指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假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在规定的应到岗的时间擅自不到岗。在实务操作中,还有必要对迟到、早退与旷工的次数或频率作出规定,比如每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迟到、早退与旷工情况出现几次的,引入阶梯型的惩罚机制。当然,对于人工或电子打卡器计算异常的情形,企业还可以规定考勤异议处理制度。
(3)加班、值班与代班的规定。由于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记录考勤,所以也谈不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因此加班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可以从加班的界定、加班申请流程、加班工资计发等多个方面对加班制度作出规定。比如,对加班进行明确界定,未经批准的加班一律不予认可;加班申请必须按照预计加班时间长短逐级提交,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的加班一律不予认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公司的约定进行处理;[2]加班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调休处理;等等。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在于是否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本职工作,从事本职工作的是加班,从事因防盗、消防等集体利益进行的巡查等非本职工作的是值班。加班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而值班只需要给予适当值班补贴。对于因故不能到勤或正常休假的员工,企业可以制定职务代理人制度,避免出现工作担当上的疏失。
(4)假期的种类、申请与批准。根据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员工享有休假的权利。其中,法定休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产假等[3],非法定的假期则主要是事假、公司自主设定的福利性休假等。对于法定休假,企业应当保障员工在实体上的休假权,但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休假程序进行必要的约束。比如,在年休假制度中规定休假预告申请及强制休假制度,在婚假制度中规定申请婚假的有效期间,在病假制度中规定严格的请假申请与批准程序。对于非法定休假,企业可以在兼顾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基础上自主设定和安排。
关联法规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