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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索要报酬了吗?
现在的就业市场上,许多岗位都要求一定年限的实务经验。由于岗位的实践操作与课本上的理论知识相去甚远,所以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即使有幸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也会被要求在该岗位上先“实习”一段时间,熟悉业务后再正式入职。用人单位的强势让许多大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应承下来,一边踏踏实实地工作,一边满怀期望地等待入职。正规的用人单位会在“实习”后将大学生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以兑现当初的承诺,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却存在严重侵犯应届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如实习期满后,以业务还不熟练、入职需要走程序等种种理由拖延大学生入职的时间,原先承诺的福利也没有丝毫兑现的迹象。当劳动者失望至极并愤然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就推托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不予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且,有此类严重违反劳动方面法律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
事实上,大学毕业生与在校大学生跟用人单位的关系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就不能称作“实习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单位从事的是正式的业务,同时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服从各项管理和安排,即使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也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且,根据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完全可以以单位的“工作证”“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同事的证言作为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同岗位正式职工的标准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