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情境再现
小宇是一名往届毕业生,他想从事的工作职业门槛高,同时每年的招聘期较为固定。当年毕业时小宇阴差阳错地避开了最好的求职期,导致一年来都找不到心仪的工作,他又是全家唯一的劳动力,因此全家人都非常焦虑。这次小宇前去应聘的公司知道他的难处,就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一些条款,包括“合同期限是五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劳动者只能无条件接受”“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等。小宇正处在人生的艰难期,对此没有太多的选择权,只能签字。工作一段时间后,小宇发现公司的工作氛围很差,岗位前景也不明朗,想要跳槽却被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束缚着。无奈之下,小宇拨通了市里的法律热线,他想了解有没有可能在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该份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就业市场上的用人单位始终是强势的一方,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无论是行业经验还是行业资源各方面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点,“逼迫”劳动者签订权利义务失衡的劳动合同,有些甚至堪比“卖身契”,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甚至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这些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使劳动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
因此,小宇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利用了他当时的艰难处境,明显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这份劳动合同的不平等条款压根就是无效的,小宇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