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一 法治教育学研究对象分析
研究对象是建立一门学科的核心,不同的研究对象使学科与学科之间相互区别。法治教育学能否成为学科,取决于研究对象。
一是有没有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构成一门学科的前提,任何科学都要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治教育学有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法治教育学成立的前提。所以,要认识法治教育学,首先要认识法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特定的研究对象使法治教育学与其他学科,比如,法学、教育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等相区别。法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治教育学的特殊矛盾。法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学科不仅有区别,而且也有联系,比如,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二级学科,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
二是研究对象是否为社会需要。社会的需要,是科学产生的动力。社会需要决定了研究对象的投入;没有社会需要,研究就会萎缩,真正的研究甚至根本就不存在。开展对法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研究,是当代中国法治和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的需要。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大量的法治人才,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教育,而要有效地开展法治教育必须要有法治教育学科的支撑。所以,开展对法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是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结果,是法治实践产生对法治教育学的需要。同时,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积累了大量的法治教育实践经验,这些经验是不系统的,需要总结。研究法治教育的研究对象,才能建立起逻辑严密的法治教育学科。
三是一门学科能成为科学,在于科学理论的支撑。法治教育学属于社会科学,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所以,在我国,对法治教育对象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为指导。这不仅能保证法治教育的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性,而且能保证法治教育学的科学性。在法治教育的学科建构和具体的研究中,要贯彻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要求实、求是,开拓创新,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要反对教条主义,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治教育学的研究。
四是是否开展了对研究对象的研究。有了研究对象不一定成为学科,要成为学科还必须开始科学研究,形成严密的学科体系。我国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就开始对法治教育对象的研究。在研究中,走过了兴起、发展、曲折、再发展,到不断繁荣的道路。尤其是“文革”期间,我国法治建设遭到了破坏,对法治和法治教育的研究一度陷于停止的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各项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对法治教育对象的研究进入了新时期。在建设法治社会中,人们研究法治教育学的热情不断高涨,近年来,以法制教育或法治教育为题,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不断增多。教育部在华东师范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成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各地的法治(或法制)教育研究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颁行,推动了法治教育研究的规范化、科学化。可见,我国确实存在法治教育学科,人们进行了大量法治教育对象的研究,所欠缺的是进一步系统总结经验,增强法治教育的学科意识,探索高等院校建立法治专业,招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切实回应社会的需要。
二 法治教育研究对象的内涵
(一)法治教育研究对象内涵的知识借鉴
法治教育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刚刚开始探索,因此,法治教育研究对象的确立还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探索的课题。法治教育从学科归属上讲属于法学门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下面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算三级学科。因此,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能为法治教育研究对象的确立提供启示,这既有利于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归属,又有利于缩短探索的研究路程,站在更高的起点上建构法治教育学科。就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而言,学术界的观点有[1]:
观点一:人们的政治思想、政治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该观点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人们的政治思想、政治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但是概括不全面,因为,部分非政治性的思想和行为,如社会公德等思想政治教育也应研究,并且不能把所有的思想认识问题、心理健康问题、实际问题都当成“政治思想、政治行为”。
观点二:思想关系。该观点从宏观上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建立与一定物质社会关系相适应的思想社会关系,但是一切非物质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范围显然不能如此之广。
观点三:人们的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很多人赞同这种观点,认为还需要充分论证,增强说服力,并且还认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有体系中研究宏观方面多、研究微观方面少、研究教育传导多、研究接受机理少,已经引起同行学者们的重视,这方面的研究正在加强”[2]。
观点四: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该观点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很集中,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包括了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规律,是可以研究的。
上述观点对确立法治教育的研究对象有较好的知识借鉴作用。因为法治教育归根到底也影响人的思想,与思想政治教育有很大的类似性。但是,上述观点有一个共同的不足,就是忽视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需要的关系。从学科发展的本质上讲,无论是研究对象本身的内涵、学科的形成,还是开展具体的研究以及研究的推进、繁荣,都是时代的产物,都是对社会提出需要的回应。
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建构法治教育学时要面对的是: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法治教育是一门学科,尽管目前还属于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但是,学科发展有特定规律,法治教育学的发展也要遵循既高度综合又深度分化的学科发展规律,法治教育成为学科,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分化的结果。确立法治教育的研究对象,要解决的问题是:法治教育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法治教育研究的特殊领域。
(二)法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内涵
法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治教育成为一门学科逻辑起点,没有研究对象就没有法治教育学,也就谈不上法治教育的科学化,更谈不上法治教育学对社会需要的满足。“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或特殊的根据,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3]可见,法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治教育领域的特殊矛盾。
法治教育的特殊矛盾是什么呢?法治教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法治教育活动,是为了让人形成符合法治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素养,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法治教育,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教育学从根本上讲,就是研究如何培养人的法治素养,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人是法治教育的中心,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如饮食男女,不是法治教育研究的内容,人的社会属性有很多,法治教育学也不可能一一加以研究,法治教育只是从某一方面研究人的社会属性,具体讲,就是研究人的法治素养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可见,人是法治教育特殊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开了人,就没有法治教育这个特殊矛盾的存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矛盾总是对立统一地存在,既然人是法治教育这个特殊矛盾的一方面,那么,矛盾的另一方面是什么呢?是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人与人交互作用产生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和。可见,法治教育研究的特殊矛盾,就是从特定的领域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特殊矛盾就是人与社会的矛盾。那么,法治教育这个特殊领域,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是人的法治素养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矛盾,也就是说,一定的社会要求人们具备一定的法治素养,而人当前的法治素养又不能满足社会的这种需要,这就产生了矛盾。于是,法治教育就研究这个特殊矛盾,从而有效地开展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提高人的法治素养,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可见,一定的社会发展要求同人们实际的法治素养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法治教育学的特殊矛盾。
第一,这个特殊矛盾规定了法治教育学的存在。法治教育学为什么叫法治教育学,而不叫思想政治教育学,或者叫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是因为法治教育存在人的法治素养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属性规定了法治教育有特定、明确的研究对象,从而形成了法治教育学科。也就是说,离开了这个矛盾,法治教育就不存在,或者成为其他别的什么学科。
第二,这个特殊矛盾是法治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法治教育的发展就是不断解决人的法治素养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通过法治教育,人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到达了某种程度的协调;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需要又不断产生,又会出现新的不协调,法治教育要不断面临这个矛盾和解决这个矛盾;同时,这个矛盾导致了法治教育学的产生,并逐步形成为一门学科性较强的科学。法治教育学就是在不断研究和解决新矛盾中得到发展。
第三,这个矛盾制约着法治教育其他矛盾的解决。在法治教育中存在种种矛盾,比如,法治教育的教育者与法治教育对象之间的矛盾;法治教育中人与环境的矛盾;在法治教育者之间,也涉及教育者之间的协调、配合,这之间也存在矛盾。在作为教育对象的受教育者之间,存在教育对象法治素养的差别,这也是矛盾。在法治教育中,存在当代法治教育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不同方面、不同矛盾,都要受个人的法治素养与社会的法治需要之间矛盾的影响和制约。这个矛盾的解决影响着其他矛盾的解决,而其他矛盾的解决都是为这个矛盾的解决服务,并受它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