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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担保法作此规定,其主要意义在于使得担保人能够安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解除其提供担保的后顾之忧,从而以此保证经济交往的迅速进行。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依相应的担保方式而定。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债权。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利害关系,故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条文参见
《担保法解释》第2条;《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第21条
▶典型案例指引
1.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四川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务追偿纠纷再审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78号)
案件适用要点::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2.广州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反担保债务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09号)
案件适用要点:反担保意思表示清楚明确,要求反担保的对象、内容也明确,并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那么,反担保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