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网络安全法中“网络”的外延界定和cyberspace在中国的外延拓展
该法所涉“网络”,除了因特网(Internet)之外,还应该包括不与因特网连接的其他网络(network),如局域网、工业控制系统、国家机关政务网络(该法第七十二条)、军事网络(该法第七十八条)。考虑到不与因特网相连接的国家机关政务网络和军事网络的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将它们纳入该法所涉范围,既是不言而喻的,也是该法已经明文规定的。
不与因特网连接的其他网络的安全问题,就是上述国际标准中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定义所涉及的安全问题。通过图二“网络空间安全与其他安全领域的关系图”中所示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空间安全”之间的交叉关系可以看到,我国不与因特网连接的其他网络(network)的安全问题,仍可在网络空间安全法(cybersecurity law)中进行规范,并无遗漏。
另一方面,在该国际标准的“网络空间”(the cyberspace)定义中,用“因特网上”(on the Internet)指明其所在。也就是说,cyberspace或其简写cyber只存在于因特网(Internet)上。因此,在该国际标准用“在网络空间里”(in the cyberspace)的“信息安全”来定义“网络空间安全”(cybersecurity/cyberspace security)时,也就将此安全问题之所在领域限定在“因特网上”(on the Internet)。
考虑到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立法所涉网络必须包括不与因特网相连接的国家机关政务网络、军事网络、局域网、工业控制系统等,因此,当我们在中文语境之下谈论中国的网络空间安全法(cybersecurity law)时,这个“网络空间”(cyberspace/cyber)应该并不限定在因特网上,即应该包括不与因特网相连接的那些网络。cyberspace/cyber在中国法律中或中文语境下的外延拓展到不与因特网相连接的网络上,是应当明确的也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