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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结
我国《网络安全法》未来应当更名为《网络空间安全法》,不以“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作为该法的核心概念。未来《网络空间安全法》的基本概念,应当以ISO/IEC 27032:2012为依据,以“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安全”“网络空间安全态”“网络空间犯罪”这四个术语为逻辑起点,将“网络空间安全”与另外五个术语“信息安全”“应用程序安全”“网络安全”“因特网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进行明确区分,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的逻辑框架。
在《网络空间安全法》中,应当引入“网络空间安全态”概念,为规制网络安全法中现已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监管、数据跨境传输、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提供依据。
在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单列、数据安全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信息监管、跨境数据传输等)单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单列、涉及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加以规定之后,未来《网络空间安全法》既可以对现行网络安全法定义的“网络安全”范围内的事项加以具体规制,也可以对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监管、数据跨境传输、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网络空间安全态”的情况作出原则性规定。
未来可由《网络空间安全法》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监管、数据跨境传输、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单行法律法规一起,构成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体系。这样,既可以使法律本身建立在严谨、周密、坚实的技术基础上,给法律规制未来出现在“网络空间”中的新问题预留空间,也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完整的网络空间安全法学理论体系。
从长远考虑,宜将cyber音译为“赛博”,将cyberspace译为“赛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