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II:物性(Rerum natura)
卢克莱修的教育诗《物性论》同样涉及人类的原初历史,涉及文明、国家和法的形成,但并没有在物性的概念与这些对象间形成直接关系。[39]
如果说在卢克莱修那里“物性”这一用语意味着“宇宙”,就此而言特别被认为是世界严格的合乎自然法则性的话,那么在西塞罗那里这个词除此之外尚有“(具体)事物的本性”(Wesen der[einzelen]Sachen)之意,即被升级为复数的“事物本质”(Natur der Sache)所采纳之意。西塞罗直接给出了事物本质的定义,因为他谈及“源于物性的理性”(ratio profecta a rerum natura),也即是来自于事物本质的理性规则。这是嫁接于事物本质之上的最高理性规则(ratio summa insita in natura,de leg.I,6,18)——与那些只在人脑中寻找理性的人相反,它充满激情地大声疾呼:没人可以有这般愚钝的狂妄,即他相信自己有理性和知性,却不相信人世和天堂有理性和知性(ib.II,7,16)。但除了基于事物本质对法进行证立外,西塞罗还基于人的本质对其进行证立:自然法来自于人的本质(natura iuris ab hominis repetenda natura,I,5,17),很容易就可以明白,我们生而为正义,而法并不建立在纯粹主观意见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普遍人性的)本质之上(I,10,28)。在西塞罗看来,从人的本质和从事物本质中推导出的法条之间并不可能存在矛盾;因为人的理性与事物的理性来自同一种渊源:来自于“至高的神”的理性(de leg.I,7,22,II,4,10),而事物的理性就是人的理性所意识到的那种东西(in hominis mente confirmata et confecta,de leg.I,6,18)。在这里,理性的统一性保持着对于分殊化的事物本质的优势:法律不是由人类才智捏造出来的,不是由民众集会决定的,而是某种统治全世界的永恒之物(de leg.I,4,8);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nec erit alia lex Romae alia Athenis,alia nunc alia posthac,sed et omnes gentes et omni tempore una lex et sempiterna et immutabilis continebit,de rep.III,22,23)。以万民法(ius gentium)的形式,罗马法律思想家们表达出了这样一种确信:不同民族之法的共同部分要比它们之间法的所有差别都来得更为本质。“物性”这一措辞主要通过西塞罗在罗马法律人中广为流传,最终进入到了优士丁尼的立法之中。根据奥拓·格拉登维茨(Otto Gradenwitz)对《学说汇纂》中“本质(自然)”一词的细致考证,“物性”的主要意思是[40]:首先,宇宙(Weltall)——人们在此意义上谈论尚未拥有物性、尚未“降世”的胚胎[41]。其次,依据坚定不移的法则来展开的世事(Weltlauf)——例如他说:按照物性被禁止之事不能得到任何法律的认可(quae rerum natura prohibentur,nulla lege confirmata sunt);例如,“可能情形”被定义为“依据物性可以被承认的情形”。最后,(具体)事物的本性。但单称语natura sei只出现过两次,通常这里所想的“事物”会被指明其名字,例如“债的本质”(natura obligationis)。涉及其本质的“事物”要么是a纯粹的事实情境,正如它们构成了法的质料那样:人的本质、动物的本质;要么是b前法律的生活关系或活法关系,从其本质中推导出了新的法条(交易的本质、社会的本质)。这些用语的频繁使用清晰地说明,罗马人的法律发现从根本上就是一种来自于事物本质的法律发现,而随后恰恰在其继受国中流行的却是一种来自书本[42]的法律发现,而从继受时期开始,书本(法典)成为了正义的符号和法官的象征。[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