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第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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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席勒与歌德

1795年11月9日席勒写信给洪堡(Humbodt),提到关于歌德拥有“稳固的风格,总是从对象中获得法则,从事物本质中推导出它的规则”,这源于与歌德关于建筑学的一段对话。[32]歌德曾从三个要素:地基、支撑体(柱子、墙)和屋顶出发提出建筑物的理想类型(就像人们今天会说的那样),这种类型几乎不会纯粹地展现在现实的建筑之中,因为它们只能在其实践需求这一支配性的门槛内去利用其美观,但最终的美学意义与标准是针对它们所有的。席勒这样来说明这一学说:它“在每一桩特定的建筑物中去寻找与种概念(Artbegriff)相对的一般意义上之建筑物的属概念(Gattungsbegriff)”。在席勒写给歌德的著名信笺(1794年8月23日)中,他在相同意义上谈及“具有属之性质的个体”。[33]当然,“属”这个词并不是特别适合来表达席勒所想的事物——这里涉及的并不是属,而是类型(Typus),不是一般性,而是本质性,不是个体的挥发,而是其核心的浓化。但歌德本人将那种建筑学上的理想类型称为“原现象”(Urphänomen)。在原现象中显露出的就是席勒所认为的事物本质,以及我们曾称为的理想类型。

依照歌德的说法,1794年7月的那场关键性对话——在长时间的观望之后,这场对话成为了歌德和席勒友谊的起点[34]——就已经涉及原现象了:歌德已提出其原植物(Urpflanze)学说,席勒称之为理念,而歌德认为可以将它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席勒在此显然是在康德的意义上来使用理念一词的:作为“一种必要的理性概念,不可能存在与之完全相符的思考对象”(例如:世界整体之所有现象间的因果联系),而歌德这样来解释席勒的反对意见:他的原植物“仅仅”是一种理念。如果理念在柏拉图(Plato)的意义上来理解,被理解为那种比现实还要现实的理念,那么歌德就可能不会使用这一标识了。

原现象对于歌德的自然认知而言属于支配性的思维形式。我们进一步来看看他们关于“原植物”这一特别概念的讨论。它并不能从比方说发展史的角度来被把握:作为初始形式(所有的植物类型最终都从中逐步发展出来,超越它并将它远远甩在后面),它毋宁总是重新展现在每一种植物类型和每一种具体的植物之中。它同样不是一种苍白无力的平均类型,在其中植物的不同属性相互间模糊不清且长合在一起。它毋宁是一种结构模式,在多种多样的植物类型中起作用并实现自我。原植物尽管无需在现实中存在,尽管如此它却不属于理想类型,而是属于完全直观的类型。当康德这样谈论他的理念,即人们“从来就无法勾画出这类事物的图像”时,歌德在那场对话中却以“一些生动独特的笔触”在席勒眼前呈现出了原植物。[35]歌德自告奋勇地“通过这种模式去发明无穷无尽的植物,它们即使不存在,但也可能存在。”在其西西里岛之旅中,歌德甚至希望在丰富的植物群中遇见原植物的幸运之岛本身——可惜徒劳无功。[36]

原现象首先是一种自然科学的思维形式,也即是说它属于实然的领域。但歌德并没有成为斯宾诺莎(Spinoza)的门徒和泛神论者,在其观念中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并没有彼此牢不可分地联结在一起。尽管如此,如果我们想要对原现象的概念作二元论的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在其中发现同样融合了规范性要素,尤其是那种美学类型的规范性要素——与柏拉图主义的理念并无二致。歌德的美学同样使用了原现象的形式,我们从那场他与席勒的对话中就可知这一点,而在歌德的文学作品中,维克多·黑恩再次发现了以“人类生活之自然形式”出现的原现象。[37]但我们首先是在歌德的伦理学基本概念,即继受自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概念“圆极”(Entelechie)中遇到了原现象的规范变格。在歌德那里,圆极是人类个体的内核,他归根结底所是——但原本还不是,是要求向他指明的自身本质之基本命令,简言之,是以悖论性的话语表达出的东西:变成你所是之人。因而在事物本质的层面上出现了人的本质即圆极,同样实现了现实中和规范上最紧密的融合。

我们同样发现席勒在其关于《论美书简》(Kalliasbriefen)的准备草稿[38]中将事物本质定义为:“当我说,‘事物本质’……时,我是将它与所有这些东西的本质相对立的……它们仅仅被视为偶然相同,并可以被抛到一边,无需同时扬弃其本质。仿佛是事物本身使得它与所有其他事物……相区分……只要那些东西才会用‘本质’这一表达来称呼,即借此它将成为是其所是的特定事物……故而什么是这种意义上的本质?某个事物存在的内在原则,这同时被视为其形式的理由:形式的内在必要性……内在本质与形式的协调,一个同时为事物本身所遵从和给定的规则。”席勒的这段论述证明他已在从康德到歌德的途中,即已在对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同情与义务这些严格的二元论予以缓和的途中。他关于事物本质的论述来源于与“美丽心灵”这一价值概念——在其中同情自动与义务相对立,在其中他瞥见了伦理的最高形式——相同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