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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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内容与创新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与重点

本书集信访法治化研究之大成,以信访含义、功能、现状、问题、原因、对策和实践为逻辑主线,着重对信访理论、信访功能、信访问题原因分析与信访法治化具体路径进行了探索。

其中,信访法治化的战略选择、信访法治化的制度建设,尤其是信访的功能定位是本研究的重点;如何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宏观考量信访法治化改革是本研究的关键点;本研究之难点乃为如何完善与提升信访与社会矛盾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

此外,本书认为研究的瓶颈在于:如何通过理论研究摸寻出信访体制革新阻遏力量之症结源头?如何经由对比海内外相关研究与制度设计的方法对当代中国信访法治化有益有效路径进行探寻并进行比较论证?如何在顶层设计和社会互动的基础上,对信访法治化进行战略选择、对信访法治化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信访制度法治化和司法改革相结合,从整体上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何以渐进式之改革方式把信访的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整合起来,以法治为坐标体系构建信访制度法治化之理想模型?

(二)创新之处

1.创新研究方法

本研究除采用调查法、文献法、系统论证和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之外,还采用政策分析与制度经济学相关视角多维度论研,深刻剖析了其经济逻辑、政治逻辑以及政策逻辑,探寻可行的信访法治化路径。

2.创新理论视角

本研究首次提出信访一体化理论的研究视角,创新了理论方法,从行政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非合作博弈理论、阿罗不可能定理和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五个维度将信访的民主性、科学性与合法性有机结合,打通学科局限,在理论上探索中国信访法治化内在逻辑与规律,提出信访法治化之战略选择。

3.重新界定信访功能

界定信访功能乃信访制度改革之前提与根柢,更为信访法治化之必然要求。

对于信访功能的界定,其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让信访作为一种长效的前置性沟通反馈机制而存在。信访追求源头治理,而信访的“源头”归根结底是基层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微观矛盾。梳理解决这些抵牾,信访之前馈功能必须得到重视。由此信访法治化务必着重长效沟通反馈机制之构划。

另一方面,我们不得漠视信访之导向功能。解决信访人权益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便体现出信访之导向功能,信访引导民众运用法定之权限、按照法定之途径依法申诉并解决问题,由此信访为民众之政治社会化提供了必要通道。

4.理论联系实际,创新信访法治化路径

(1)“阳光信访”模式——信访听证与“信访专员”

本研究认为,建立“阳光信访”模式需要从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借鉴西方申诉专员制度以建立中国之“特色信访专员”和健全群众工作满意评价制度多角度着手。

“阳光信访”的重要体现与保证乃为建立信访听证制度。有关信访听证之研究由来已久,但真正付诸实践的屈指可数。因此,如何落实信访听证乃重中之重。西方申诉专员制度的引进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同时又要保证制度的特色而不落俗套。群众工作满意度评价机制则要切实转变政府之治理理念,做到以民为本、“赋民实权”。

(2)“信访中介”模式

政府在划桨—掌舵—服务[35]之转型中,对信访这一敏感事项、这一重大职能是否能下放给社区,建立基层信访组织,引入第三方“信访中介”以分担化解政府之信访难题。笔者结合当前引入第三方评价之地方实践,对此思路进行了简要论证。


[1] 图1、2数据来源于国家信访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 彭劲松:“当前社会矛盾及其调控”,载于《江海学刊》2014年第3期。

[3]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信访法治化进行研究,旨在深刻剖析信访制度的经济逻辑与政治逻辑,探寻信访法治化的路径。

[4] 学界关于信访的研究笔者大体将其概括为这四个方面,其他较为琐碎的论述角度在此不再逐一列举。

[5] 倪宇洁:“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审视”,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1期。

[6] 吴超:“新中国六十年信访制度的历史考察”,载于《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11期。

[7] 封丹:“中国信访历史探微”,载于《科技智囊》2012年第7期。

[8] 马强:“论信访功能的重构”,中央民族大学学位论文,2008年。

[9] 李应虎:“行政信访功能质疑”,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0年。

[10] 王锴、杨福忠:“论信访救济的补充性”,载于《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11] 孙大雄:“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载于《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12] 李栋:“信访制度改革与统一《信访法》的制定”,载于《法学》2014年第12期。

[13] 李栋:“信访制度改革与统一《信访法》的制定”,载于《法学》2014年第12期。

[14] 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5] 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载于《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

[16] 刘爽、于建嵘:“力主终结信访”,载于《法律与生活》2005年第18期。

[17] 李栋:“信访制度改革与统一《信访法》的制定”,载于《法学》2014年第12期。

[18] 湛中乐、苏宇:“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9] 赵豪:“行政信访中申诉专员制度引进的商榷”,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20] 邱春新、邱新有:“‘有限信访和有效信访’:中国信访改革的新路径——基于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理论”,载于《理论导刊》2013年第2期。

[21] 陈广胜:“将信访纳入法治的轨道——转型期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22] 易虹:“宪政视野下的信访制度及其改革”,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23] 张立刚:“《信访条例》立法缺陷评析”,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5期。

[24] 该句参见“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载于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320/c1003-24687944.html,访问时间2014年3月20日。

[25] 刘炳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26] 刘旭:“信访法治化进路研究——以信访的司法分流为视角”,载于《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27] 陈在上:“法治视域下涉法涉诉信访运行规范研究”,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学位论文,2015年。

[28] 此部分引自廖秀健教授《信访法治化研究报告》国外研究现状部分。

[29] 申诉专员制度,也作监察专员制度,其是一项对行政措施进行监督以及对公民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于1809年由瑞典所创,后传播至世界各地并为各国所借鉴。

[30] 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由北京市信访办于2009年11月25日正式成立,并分别于2011年1月11日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成立“中国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于2011年3月19日同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成立“当代中国信访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于2011年4月8日同北京城市学院合作成立“中国信访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于2011年4月19日同天津大学合作成立“中国信访与政府治理研究中心”;于2011年4月28日同北京行政学院合作成立“首都信访规律研究中心”;于2011年6月22日同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合作成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独立观察与对策研究中心”;于2011年12月5日同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合作成立“中国信访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于2014年3月11日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作成立“中国信访法治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于2014年4月同西南大学共建“中国信访与统筹城乡发展研究中心”;于2014年11月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建“中国信访与法治中国研究中心”;于2013年9月30日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成立“中国信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于2013年12月27日同北京城市学院合作成立“信访问题研究所”;协同配合开展信访以及相关领域探索。

[31] 限于笔者能力与文章篇幅,本文暂不对国外研究趋势进行进一步阐释。

[32] 参考马艳朝:《制度规则与公共秩序:当代中国信访违规行为的惩罚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33] 数据来源于马艳朝:《制度规则与公共秩序:当代中国信访违规行为的惩罚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34] 指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修改完善的现行《信访条例》,若无特别指出,下同。

[35] 参考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