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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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环境日〕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条文注释

每年的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本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6月5日这一天确定为法定的环境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