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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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条文注释

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可以起到表彰先进,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向他们学习,弘扬社会正气,从而激励大家积极投身环保事业的作用。这里应当指出三点:一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社会组织等除个人以外的各类单位组织。二是作为奖励对象,必须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标准是“成绩显著”,不是一般的作出成绩即可成为奖励对象。三是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既包括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给予物质奖赏,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奖励,如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