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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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条文注释

1.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重要地位。它主要阐明国家和地方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特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人们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基本任务和宏观调控目标,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具体政策。这集中体现了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导向性,有利于引导全社会达成共识,也是政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同时,规划要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一些重要领域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调节。如提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并通过国家投资、政策性金融、税收等措施予以支持;运用政府采购、国家储备、国家投放、进出口等手段进行吞吐调节,防止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异常波动等。

2.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公布

环境保护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发”文的形式,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程序同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程序一致。

无论是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还是地方环境保护规划,都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地方环境保护规划还要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这是基于不同规划的地位、效力而作出的处理,目的在于厘清这两个规划的关系。当然,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不是说是其唯一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还要紧密贴合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实际环境形势、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望等其他因素。

3.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

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除此之外,也可以根据需要,纳入其他内容,如对环境形势的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为例,其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任务包括: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保障措施包括: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间密切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

我国目前存在大量规划,做好规划衔接十分重要。环境保护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存在一些交叉,因此应当做好与这些规划的衔接。

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主体功能区规划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由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应将此作为其依据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功能是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手段,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的主要功能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因为环境保护规划中的一些目标、任务,尤其是一些重大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服务体系、生态保护措施,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关系密切,应当协调处理。

配套规定

《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

第4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配套解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条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即城乡规划也必须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