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条文注释
1.保护优先
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本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本法规定了许多制度来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从外部管理制度来看,规定了环境监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三同时”等制度;从企业生产的内部管理来看,规定了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3.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原则包括了四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如治理土壤污染的同时,要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的环境保护;二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治理环境;三是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点上的管理扩展到面上的联防联治。
4.公众参与
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公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因此,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本法第9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出了规定。增设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此外,还具体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开、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5.损害担责
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的人类与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损害与导致不良影响的一种事实。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