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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条文注释
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增加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2.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一是保护环境必须立足未来,要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二是改善环境,任重道远。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解决环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此外,改善环境还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3.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