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前审讯策略运用的困局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审讯活动的约束机制使被审讯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使审讯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极大的束缚。这对维护社会公平、推动文明执法、加强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审讯的对抗性是客观的存在的,审讯人员和被审讯人的心理认知并不会因为形势发生变化而直接产生新的改变。随着法律规范越来越严格,审讯难度会越来越大。
1.审讯双方的对抗关系客观存在
审讯历来是国内外应对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审讯的目的是为了弄清案件事实,公正及时惩治犯罪人、还被害者以公道。可是被审讯人因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一般倾向于不供述,而审讯人员需要通过被审讯人的供述和辩解复原案件事实,因此彼此进行的是一种交锋和较量。审讯人员与被审讯人的地位和利益都是处于对抗状态,即使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很多保护性措施,但突破口供的压力依然会促使审讯人员采取强制的方法,即使犯罪嫌疑人畏惧审讯人员的权威放弃直接对抗,趋利避害的心理依然会驱使被审讯人不供述、少供述或假供述。
一方面,审讯人员视角中“坏人”的观念根深蒂固。一般人眼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被审讯人虽然还没有最终被法院宣判为犯罪人,但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导致部分审讯人员认定其就是犯罪人。当前,很多审讯人员看待被审讯人的视角和普通人没有明显差异,即从敌对视角去看被审讯人比较普遍。心理上的敌对,必然带来行为上的对抗。对抗即意味着关系的破坏性,这种破坏性表现为对彼此目标的攻击和破坏。被审讯人处于被约束状态心理尊严处于人生的最低点,需要他人给予必要的尊重,审讯人员基于对方是“阶下囚”而不给予满足;审讯人员的目标是获得口供,而被审讯人大都会选择不供述,让对方的审讯归于失败。曾经有被审讯人在很多审讯人员都没有“突破”口供的情况下,对我们说了真心话:“其实我知道我的问题并不大,我早就想告诉他们了,说清楚了也没有什么,可是我就是看不惯他们的那股盛气凌人的样子。”
另一方面,被审讯人自动将审讯人员置于敌对位置。犯罪人侵害社会和他人背后的动机千差万别,除了极少数人因为心理冲突严重、以犯罪坐牢来逃避心理冲突外,大多数人以获益或泄愤等动机实施犯罪,他们往往极端自私或进行“不幸”的外部归因,这些人实施犯罪后,都会企图逃避法律的惩处和打击。无论在他们行为过程的前或后,只要遇到警察干预,他们都会自动把警察归入敌人的行列,审讯中必然采用敌视的态度来应对审讯人员的审讯。
审讯双方的这种对峙,会驱使双方都处于高度的心理防御状态,彼此对关系的认知和行为都会使审讯结果朝破坏性方向发展,这些都会让审讯陷入困局。
2.促使被审讯人自愿供述的条件很难形成
在实践中,被审讯人有效供述的基本条件难以具备。就一般案件而言,审讯中被审讯人选择供述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证据证明的案件,被审讯人一般不会再做无谓的抵赖,会选择供述;第二种情况是当被审讯人对是否供述做利弊权衡,觉得供述利大于弊的,会选择供述;第三种情况是当被审讯人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感到自责、后悔,也会选择供述。针对第一种情况,证据的取得是很多案件极其艰难的环节。有些人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千方百计藏匿或销毁证据,侦查人员为获取有效而关键的证据常常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关于第二种情况,被审讯人与审讯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很难信任审讯人员为他们进行的利弊分析。审讯人员也会因为犯罪人的种种恶行心怀愤怒,双方合作的氛围很难营造,难以用平和的心态向对方进行利弊分析。应对第三种情况,争取被审讯人悔罪并供述,需要让被审讯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结果的危害。被审讯人为自己的行为内疚,才会对所犯的罪行后悔自责,而这需要审讯人员有足够的说服能力。实践中一方面审讯人员与被审讯人之间关系需要建立在彼此认同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审讯人员需要有足够的说服技术与能力,这在审讯人员缺乏必要的心理技术前提下很难做到。
此外,阻止被审讯人选择有效供述的因素客观存在。有些案件就算上述三个供述条件已经具备,案件依然会陷入审讯困局,因为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审讯人有罪,但因案情重大或复杂,需要获得被审讯人口供以印证案情的,被审讯人惧于法律后果也有可能继续采用抵制的态度应对审讯人员的审讯。如果即使被审讯人坦白案情也有被剥夺生命的可能,他们不供述也是本能选择。如果供述弊大于利,即使被审讯人悔罪、自责,但一想到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往往会选择不供述。
3.科学审讯的策略有待总结完善
审讯策略古已有之,实践中广大审讯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都也作了许多探索总结。
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版了《审讯对策学》[22],对审讯策略的内部结构作了系统描述。我们认为,审讯对策由四个部分组成。核心层次是审讯谋略,主要是审讯的指导思想、总体布局、计策谋略、措施体系和操作步骤,是整个审讯的灵魂。关键层次是审讯方式,是解决审讯推进的形态,旨在通过灵活的审讯推进方式,逐步动摇被审讯人的抗拒意志,在审讯人员的攻势面前被审讯人的防御体系逐步崩溃,使审讯不断深入和取得成功。外围层次是审讯方法,主要是解决审讯中遇到具体障碍的手段,以针对性的方法破除被审讯人对抗审讯的心理防御,积小胜为大胜。表现层次是审讯语言,是审讯策略、方式和方法的表现形式,使所有的审讯思路、审讯计谋体现出来。
许多学者、实务人士对具体的审讯谋略、审讯方式、审讯方法作了系统研究,总结提炼了一系列富有操作性的战法。有的学者、实务人士从心理学运用的角度,对这些战法又作了深入的探索,使审讯谋略、方式、方法、语言对被审讯人抗拒心理的转变机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升,也丰富了审讯实践的自觉性。
此后,我们提出了审讯过程论[23],将审讯活动分为准备、切入、铺垫、突破、巩固若干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审讯的方法和要求作了深入的研究,使审讯的研究由静态结构转向动态过程,对审讯规律性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审讯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诸多学科,需要运用多种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特别是新的历史时期,还要把握整个刑事诉讼发展的总体趋势,进行全面的研究,使审讯策略既能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措施,也能形成保护人权的基本规则。在这个方面,理论界和实践界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