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临床心理学理论的技术对审讯策略的价值及其功用
临床心理学是应对心理问题、心理疾病的一门学问,是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原理,对偏离常态的个体心理和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通过心理干预,帮助个体纠正心理和行为问题乃至行为障碍,培养健全人格,以便个体有效地适应环境和更有创造力的学科。广泛的社会需要和庞大的临床心理学研究者队伍,使得临床心理学成为应用心理学中目前发展最前沿、操作性最强的心理学科之一。研究表明,犯罪与心理问题、心理疾病同出一源(见下面的示意图[24]),犯罪被证明是犯罪人心理异常的一种“心理防御性”行为。因此,用于揭示心理问题、心理疾病的深层机制的临床心理学对于深刻认识并应对犯罪现象具有重要借鉴作用[25]。
当前审讯中的困局,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使审讯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审讯人员对犯罪人心理有深刻认识并进行智力上的突破。深刻认识需要有更广阔的视野,智力上的突破需要恰当方法的选择。这种广阔视野和恰当的方法需要基于正确的人性的认识。著名心理治疗专家赵旭东曾经就人际交流中的人性特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这个地方有一个我们非常冷峻好像是比较赤裸对人性的看法,在临床确实是很有用处。我们心理干预实际上就是在谋求一种对别人的影响力。影响力按照家庭治疗我们西蒙老师说,人际影响有四种,一种是威逼,一种是利诱,一种是共情、理解,还有一种是信仰崇拜。威逼:以迫害心理为前提,强制形成共识。利诱:是通过收买形成共识。共情、理解:平等互动形成共识。信仰:信徒赋予首领确定共识内容的权力,失去这种共识,就产生信仰危机。在这四种当中,可能我们最欣赏的是共情和理解。”“中国人的关系学,重在交换利益、权力、权利。小范围内双赢、多赢,大系统内可能会全输。”[26]因此,要推动审讯活动更加科学有效,需要谋求一种共情、理解的人际关系,需要重视共情和理解的临床心理学的方法和技术,这为审讯策略运用在开阔视野和选择策略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
1.化解对抗关系,形成理性互动
一是从人性深层理解,以平和心态对待被审讯人。临床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是临床心理学家在长期与各种心态的来访者进行深层心理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对人的心理的根本认识,是对人性最深层的解读。早在1867年,英国精神病学家莫兹利就在《精神生理学和精神病理学》一书中就写道:犯罪使得不健全的倾向有了发泄的途径,假使他们不是犯罪人,他们会发疯,而他们不会发疯是因为他们是犯罪人[27]。而这种不健全的倾向往往在人的成长早期就已形成。当代的客体关系理论充分揭示了早期的客体关系不良互动是人格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很多犯罪人侵害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之前首先是受害者。精神分析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需要特别注意三类儿童:即身体有缺陷的、早期被宠坏的、成长中被忽视的儿童。一般人会采取符合社会要求的、适当的补偿行为克服自卑感。而那些身体有缺陷、早期被宠坏的、成长中被忽视的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很有可能采取不符合社会的要求、过度补偿行为来克服自卑感,这样做往往会触犯社会禁律,导致犯罪。
当一个审讯人员从人性深层去理解被审讯人,摆脱用“好人”或“坏人”的视角去看犯罪人的行为意义,就会用理性而平和的心态去面对他们,不但避免激发对抗情绪,同时也可以用最佳的智慧状态去进行审讯,避免因情绪不良而失去理智,从而达到最佳效果的发挥。因为人的情绪中枢一旦处于活跃状态,人的理性中枢就会处于停滞状态,就很难发挥最佳智慧。
二是恰当使用审讯语言,建立建设性审讯关系。审讯人员惯常使用的语言是“老实交代你的问题”“你为什么这么做”等等。这样的语言模式表示双方的心理地位一个是控制者、一个是被控制者。被控制者感到的是被居高临下、藐视、强迫、质问、被攻击等,于是内在的怨恨、仇视会外化为愤怒、抵抗。也许这对有畏惧心理的人会发生作用,但对于那些心理有优势的人或对审讯人员本来就有仇恨的人来说,这样的语言模式就会激怒他们、招来抗拒。而在心理咨询中,咨询师常用的语言一般是“我能体验到你的感觉,你此刻……”“发生了什么让你这样?”“是什么让你这么做的?”“当你那么做时,其实你的内心也挣扎过,其实你自己也不觉得那是好的行为”“我知道,你本来并不想那么做,可是你觉得内心有一股无法抑制的情绪,觉得需要做点什么才可以平息”之类的语言。这样的语言模式会让对方不但没有感到被攻击,而且还会感到被关心、被理解。当内心感觉被咨询者说准,并且问题的主体不是直接指向自身时,对方往往会很感动,会有遇到知己的感觉,一般会立刻点头并“打开话匣”,有的还会涌出泪水来。同样,审讯中当问题的主体变为“发生了什么让你有这样的行为”“是什么促使你这么做的”,被审讯人就不再有被攻击的感觉,心理距离立刻会被拉近。当审讯双方心理距离被拉近,原本处于对抗性状态时听不进去的劝告就会被听进去,被审讯人就容易开口说话。当心理距离拉近,被审讯人也会打消对审讯人员的一些解释性告知的疑虑。
三是引导内部归因,化解对抗情绪。很多人选择侵害社会和他人往往源自他们对社会和他人的仇恨。他们把自己的不幸归因于社会的不公或他人不善,他们需要发泄。如郑明生、杨佳等,他们甚至因为仇恨把罪恶之手伸向与他们毫无关系的陌生人。郑明生杀人认为其从单位辞职是因为单位领导处处为难他、不关心他、看不起他,找新工作找不到,恋爱也多次失败,杨佳的杀人是认为其被警察无辜盘查、不被善待[28]。
其实这些人之所以犯罪,和他们的深层价值理念有关。而这种深层价值理念形成于他们的成长早期。郑明生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并且是当地外科手术“一把刀”,却要与母亲、兄嫂一起挤在60平方米的房子中,冬天睡沙发夏天睡阳台。这是一个生活在极为不正常的家庭结构中的男人,用结构派家庭心理治疗视野去看,他不是一个正常的男人,而是一个不成熟的“儿童”。让一个不成熟的“儿童”下岗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所谓价值理念就是某种价值观指导下的思维逻辑体系。价值观是人们判断衡量事物是否有价值的尺度。对抗状态的双方共处同一个空间中,如果彼此持不同的信仰、价值理念,对抗将永远持续。可是自然犯罪是违背人类共同道德情感的行为,这是人类的良知都不认同的行为。无论持有何种的信仰的民族、人群,对犯罪行为都持否定、反对的态度,否则犯罪者就不需要用尽各种心思来极力掩盖他们的罪行或趁人不备实施他们的杀戮。因此在审讯与被审讯人之间,有同一的价值理念在影响着,即犯罪是不被人类良知允许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犯了罪,他们的内在良知会让他们产生愧疚,他们不承认犯罪事实是因为他们所谓的各种理由蒙住了他们的心智。他们这些所谓的理由无非是一些个人利益、生活中累积的愤怒和仇恨等。在他们的人生故事中有的有过特殊的遭遇,有的有过不良的诱导,有的有过某种匮乏,总之是这些故事使他们的内在发生了改变,并逐步外化为行为,并且让他们对社会和他人实施侵害也不产生愧疚感。他们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问题,常常进行外部归因,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结果。有的自私自利,只要自己获得好处就行,无视被害者的遭遇审讯过程中需要对犯罪者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引导,提高他们的认知能力,促进他们进行内在归因。当他们的视野被专业地引入到他们自身:他们被抓捕、被审讯是因为他们把自己的问题转嫁到他人身上;警察只是针对他们行为和结果的第三者;国家赋予警察抓捕、审讯权力是因为有社会和他人被侵害。当他们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支撑他们对抗的情绪就会被转变为对他们自己不幸人生的关注。这是从人的深层价值理念层面进行工作,即把他们的视野引到他们自身内在、进行深入心理分析,帮助他们看到他们自己人生中的问题,进而产生对犯罪行为的愧疚而选择供述。为此,审讯人员需要从犯罪者的人生故事中寻找打开他们良知的路径,促使他们悔罪并承认犯罪事实。临床心理学在这个部分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优秀的审讯人员应该是一个临床心理专家。
2.扩大应对视角,强化心理突破
一是从被审讯人生活背景中寻找心理痕迹打开当前审讯困局。完形心理学“场”理论告诉我们,人是生活在系统中的,从不同角度去界定可以有不同的系统,如从工作角度有同事系统、上下级系统;从家庭角度有代际系统、夫妻系统等。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都会受这些系统影响,也都会打上这些系统的印记。当看到某个人时,可以对他背后的系统进行推测。当对某个人不了解时,也可以从他背后的心理系统中去寻找答案。审讯中,为了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被审讯人,审讯人员应当深入接触与被审讯人熟悉的人员特别是他们的家人,了解被审讯人的生活经历和现状,这不但是寻找合适审讯话题的前提,也是深入进行交流的保证。
二是从认知和行为之间的关系还原犯罪过程。人的行为受人的认知程度影响,有什么样的认知程度,行为就呈现什么样的方式。知觉特性理论告诉我们:认知受人的已有的知识经验影响并呈现出独特的个人特征。人的认知程度不同,对侵害的对象的兴趣点会不同。如在一起抢劫案中,抢劫者从受害人的包中翻出一些钱财和物品,却把上万元的包扔了。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抢劫者不知道名牌包的价值,另一种情况就是被打击处理过怕留有证据。被审讯人的认知程度可以通过闲聊、无意识地“拉家常”等谈话来了解,有些案件的突破就发生在闲聊和“拉家常”之后。
三是用“呈现”“重新框视”促使被审讯人悔罪并寻求生机。临床心理学中的“呈现”是采用专门的技术把当事人的问题呈现给他们,让他们在被呈现的过程中自己悟到自己的问题所在。这种技术的使用目的是避免咨询者直接把问题给当事人而引起当事人的被挑战感。同样,这样的技术在审讯中使用也会减少对立,并能让被审讯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临床心理学认为,当人的问题透过别人的提示被认识到,自尊会受到严重打击。自尊被严重打击的人往往会破罐子破摔,审讯中的对抗就难以避免。为避免破罐子破摔,需要给予对方恰当的自尊感,需要引导对方“重新框视”自己的行为。所谓“重新框视”原本是结构派家庭心理治疗中的一个技巧,给一个不好看的东西用带有美丽图案的画框重新进行透视,就会给人呈现出美的感觉。家庭心理治疗采用这样的技术是帮助家庭找到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往往是一个给对方台阶的技术,引用到审讯中,就是给那些破罐子破摔的人台阶,即意味着让他们重新看到自己的生机,这非常有利于减少对抗,把他们引上正道,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如一个杀害了自己叔叔的犯罪人,饱受指责并且他母亲也为了减少儿子的罪过拿着杀人工具出走并自杀,他听到母亲也自杀的消息后,决定自杀或如有活着的机会就要报复社会。当被心理专家将其行为重新定义为“你是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青年,你认为叔叔打妈妈是不公平的,你希望保护妈妈。可是妈妈也是为了保护你,你如果死了或报复社会,你的妈妈在天之灵会伤心难过的”之后,他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原来一脸冷漠的犯罪人流着眼泪,抬起头用迷惑的眼光看着心理专家问:“您是希望我要为我妈妈活着?”在被进一步疏导后,他不但放弃了自杀的念头,而且还说出了原来要报复社会的想法,最终接受审判而且怀着积极的心态去服刑。
3.营造供述条件,促其认罪供述
一是深入进行心理分析、引导人性回归。怀有侥幸心理或恐惧心理的人,由于负性情绪的影响,认知处于非理性状态,思维会变得狭窄,容易钻牛角尖、拒绝供述。应对一般案件的嫌疑人,从利弊方面引导他们看到供述对他们有利的一面,他们一般会选择供述,如一般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知道即使判刑也就是三五年的事,不供述反而不利,所以只要对他们的心理进行恰当的分析,晓以利害,他们就会供述。那些案情复杂或罪行比较严重的人,往往经历也比较复杂,一般的利弊得失原本就很清楚,只是某种困扰和伤痛让他们充满仇恨,怀着“鱼死网破”的心理一味与审讯人员死抗到底。这类人必须利用临床心理技术对他们进行深入的心理分析,寻找他们的心理发展脉络、用人本的方式感受其心理困扰和伤痛、促其充分宣泄。当人积压在心头的各种情绪得到充分的宣泄,会回归理性状态、积极面对需要面对的法律后果,最终选择供述。
二是终极生存意义引导、促其担当罪责。生存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当生命受到威胁时,人会不顾一切抵抗、狡赖。这时“呈现”终极生存意义就显得非常重要。人性中精神需要虽在生存需要的基础上才会产生,但当人的精神生存意义被自己践踏并已清醒地认识到,就会因为有强烈耻感而选择担当罪责并供述。历史上很多无恶不作、用尽阴谋手段试图掩盖罪行的歹徒,在看到自己的生存意义已全无时终会放弃对抗、坦白罪行。
三是制造戏剧情境让其犯罪心理自然流露。心理剧是通过戏剧形式营造来访者早年创伤情境,通过不同角色之间的治疗性互动,帮助遭受过心理创伤的来访者疗愈心理创伤、恢复心理功能的一种心理疗法。案情重大的案件当事人因为生死的结果让他们选择不供述,上述所有临床心理方法对这样的人都会无法发挥效用。可是这类案件作案人往往又是罪大恶极、反侦查能力非常强的人,面对这样的人,审讯会变得异常艰难。因此,一线的审讯人员对临床心理学提出质疑:遇到这样的被审讯人有什么办法?笔者在被基层一线的同志质疑之后,一直被这样的问题萦绕,直到有一天参加一个心理剧工作坊,突然联想到过去评书中所说的宋代的寇准与潘仁美一案:潘仁美残害忠良、卖国求荣,可是他老奸巨猾,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扳倒于他。寇准多次险遭毒手,不得已最后想出妙招:让潘仁美处于制造出的阴曹地府的情境中,他的内在良知让他无法面对杨家死去的冤魂,自动说出与案件相关的细节,案件自动告破。而一个无罪者在这样的情境中流露出的也是他们人性深层的反应,无辜者在自己没有作恶的场景中,行为和心理都会表现与犯罪者相反的状态,因此这样的情境也有利于无罪者被洗脱。
当然,临床心理学理论和技术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被审讯人的所有心理问题,审讯对策学中的常用策略依然是审讯的基本方法。临床心理学视野中的审讯策略,一方面要求审讯人员更多地关注被审讯人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源,进而深刻地把握其在审讯中的表现和反应,使审讯策略更具有心理学的意义;另一方面要求审讯人员更多地遵循心理学原理,运用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特别是借鉴临床心理理论和技术创新审讯策略,从新的角度丰富审讯策略的内容,并能够从临床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一些审讯策略的机理。
[1] 姚树桥等:《临床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2] 胡佩诚主编:《临床心理学》,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3]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4] 毕惜茜:《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页。
[5] 毕惜茜:《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页。
[6]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
[7]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
[8]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9]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
[10]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11]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89页。
[12]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13]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14] 宋践、刘洪广:《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15] 〔加〕约翰·贝曼主编:《萨提亚转化式系统治疗》,钟谷兰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16]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17]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18] 〔美〕理查德·A.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9页。
[19] 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二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12页。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
[21] 韩静、马学全:《公安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载《公安研究》2015年第2期。
[22] 薛宏伟、吴昌森:《审讯对策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23] 薛宏伟:《审讯过程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24] 周朝英:《从警察工作角度谈犯罪心理预防及矫治》,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1期。
[25] 周朝英:《极端犯罪的形成机制及其预防与应对》,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1期。
[26] 赵旭东:《咨询如何让家庭回归爱》[DB/OL],(微信)大学糖课程,2016.1。
[27] 刘邦惠:《犯罪心理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28] 郑明生案请参见360百科词条;杨佳案请参见本书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