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心理学视野下的审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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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对审讯策略的挑战

1.不能强迫自证其罪重在促使被审讯人自愿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国被审讯人在审讯中不具有沉默权,但审讯人员不能强迫他们证实自己有罪,这就要求审讯要促使被审讯人自愿供述。但是,逃避惩罚和打击是人的本能,犯了罪的人一般都会选择不供述。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口供,是当前审讯工作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为获得被审讯人的有效供述,必须解决被审讯人的现有心理防御,促使犯了罪的人意识到主动交待对自己有利,自愿如实供述才能争取从宽处理。针对被审讯人现有的心理防御,积极进行心理疏导是今后审讯活动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法。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压缩了非法审讯手段的施展空间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侦查往往依靠审讯取得线索和证据,这样的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于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不规范取证、不合法取证、指供行为,都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进步,一方面对办案的程序规范越来越严格,要求审讯人员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律意识和熟悉具体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求审讯人员必须采用合法、文明、规范的审讯方法和技术。

3.律师介入侦查强化了被审讯人权利保护力度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的案件有所增多,不少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以后出现证词反复、翻供的现象。[21]”这种现象对审讯人员来说是不愿意看见的,但从另一方面说明律师的介入使被审讯人更加了解法律,可以有效地运用法律为自己辩解。处于关押情境中的被审讯人,由于处于封闭状态,对外部世界的信息和状况无法掌握,这使他们不能全面准确把握相关信息,心理防御容易被审讯人员的心理控制术所化解。律师介入侦查,被审讯人可以更多地获得法律帮助,能够客观全面地了解自己的现实处境,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促使审讯双方信息透明,也使得审讯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

4.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范了审讯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一些专门规定还进一步对如何录音录像作了明确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审讯活动,对规范审讯提出了全新要求。审讯人员在摄像机下审讯,所有的言行都将被记录下来,不但客观记载了审讯活动的全部过程,而且全面反映了被审讯人的真实表现,这促使审讯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养,严格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