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心理学视野下的审讯策略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审讯策略的发展

1.中国古代的审讯策略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审讯一直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审讯策略的运用更是办案的主要手段。但当时的审讯策略主要不是攻心、规劝,而是更多地依靠强制、暴力:

(1)神灵法。这是运用神灵的方法对口供进行甄别。当对案件事实有不同的陈述时,裁判者要求争辩的双方分别对神发誓,双方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正确的形式和姿势对神宣誓,依此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从而确认“事实真相”。如果哪一方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宣誓中神色慌乱或者宣誓后显示出某种报应的迹象,依此便可以判断陈述的真假。此外,也有以当事人某种方式(一般是肉体的折磨)承受“神的考验”,依随后的特定的迹象来裁判“事实真相”的做法。

(2)“五听法”。“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宫·小司寇》—文记载的“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法。按照汉代人郑玄的解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陈述的喘息,如果所言非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

(3)刑讯法。在我国,刑讯制度的起源很早,在周代就已经存在。《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就是刑讯,仲春之月停止肆掠,其他时节无疑是允许刑讯的。《周礼》也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的记录。有专家认为,中国古代刑讯起源于周朝,合法化于秦汉,规范化在魏晋南北朝,唐宋进入完备化时期,终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

2.西方国家的审讯策略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文明程度较高,但审讯也经历过广受诟病的过程,如美国从三级审讯发展到所谓的现代审讯。

三级审讯意指极端审讯方式。“在三级审讯之下,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只会发生三件事:1.告诉你你想要的一切。2.在暴烈的三级审讯之下发疯。3.死亡。”[5]“威克沙姆委员会”将三级审讯界定为“通过给被审讯人带来肉体或者心理上痛苦以获取犯罪信息的做法。”[6]三级审讯方法包括肉体强制和肉体暴力,也包括孤立、剥夺睡眠与饮食、监禁。三级审讯不仅增加出错的危险,而且容易引起被审讯人的强烈抵触。但为什么有些审讯人员热衷于三级审讯?“这些人明摆着很懒散、很蠢。采用三级审讯是最简单的方法,花两三小时证据信息和口供就到手,而不采用三级审讯很辛苦工作和筹划数天时间”[7]。在《威克沙姆报告》之后,时任联邦调查局(FBI)局长埃德加·胡佛立即着手抑制警察的三级审讯行为,胡佛认识到警察滥权的公众印象不仅破坏了警察工作的形象,而且不利于定罪目标的实现。

在三级审讯饱受抨击后,西方又发展出审讯中的攻心术。“在美国的对抗制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察审讯根植于欺骗技术当中。[8]”他们的目的是软化犯罪嫌疑人,试图给犯罪嫌疑人形成警察关心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使犯罪嫌疑人相信供述对自己有利,并说服他们放弃米兰达规则的权利。现在西方国家比较流行的是辩诉交易,但采用辩诉交易方式也有诱发非自愿、不可靠供述的可能。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警察的羁押性审讯从本质上已经转变为心理强制的过程[9]。“与三级审讯不同的是,现代心理审讯由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即心理测试技术和心理操控技术的采用”[10]

关于现代审讯技术支柱之一的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技术,主要探测被测人有无对违法犯罪特殊事件的记忆痕迹。189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首次使用仪器进行谎言测试。1921年,世界上首台实用的测谎仪由约翰·A.拉森发明。1945年,约翰·里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研制了自己的测谎仪。20世纪60年代,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第三代测谎仪。与此同时,测谎技术也不断发展成熟。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引进国外的测谎技术并开发了国产测谎仪,心理测试方法已经广泛运用于案件侦查、事件探查和案后监查。但心理测试技术也存在一些问题,既有测试标准、测试环境、被测者心态问题,也有测试人员水平、能力和条件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对测试的准确性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此后的审讯。早期行为测谎与测谎仪领域的领军人物约翰·拉森自己就打过比方:“我原本希望测谎能够成为警察科学的合法组成部分。但现在看来,它跟敲诈差不多,正如许多地方所做的那样,测谎只不过是一种心理上的三级审讯而已,其目的与以前的肉体拷打如出一辙——都是为了获得口供。有时候,我真后悔自己部分推动了这个技术的发展。”[11]用科学的态度来分析,约翰·拉森的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但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对心理测试技术的认识。实践中,很多人希望通过心理测试获取被审讯人的真实供述,但由于心理测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结论用于审讯的局限性,完全依赖心理测试完成审讯任务是不现实的。

现代审讯的另一大支柱是心理操控技术。1986年,美国当代审讯学专家、前芝加哥犯罪侦查实验室主任,时任西北大学教授的弗雷德·英博和他之前的芝加哥犯罪侦查实验室的同事约翰·理德以及他们的合作伙伴约瑟夫·巴克利“将他们早期杂乱无章的审讯方法重新组织为注重说服与感化的具有连续逻辑性的“九步审讯法”[12]。弗雷德·英博九步审讯法是:第一步:已经被视为犯罪嫌疑人;第二步:推测犯罪原因,提供开脱理由;第三步:阻止否认;第四步:驳斥开脱的说明;第五步:审讯人员清楚表现自己讲话的诚恳;第六步:改变被审讯人消极情绪;第七步:关于处罚可否接受的选择;第八步:让被审讯人交待;第九步:制作笔录。

“在这一审讯模式下,每个审讯步骤都建立于前一个步骤的基础上,并逐步加以强化,以便系统地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使之变得消极而顺从,说服犯罪嫌疑人同意警察有关减轻其罪责的说法,然后将其顺从转化为完全的书面陈述。九步审讯法强调审讯是持久战、拉锯战和心理战。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建立起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控制,并通过提高其焦虑水平,降低其对供述后果的认知水平来获取其供述。”[13]这种审讯策略从心理学角度将被审讯人的思维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为引导被审讯人供述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但是,由于被审讯人情况千差万别,一种审讯策略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这种策略虽然避免了体罚等可能招致被审讯人强烈对抗的结果,但将被审讯人置于“错误判断”的境地,在心理方法上依然是单一的和简单的。

近年来,欧洲一些从事审讯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专家,为弥补欧洲人权法院在创制审讯规则中的不足,推动关于审讯的欧盟指令的出台。截至2016年底,欧洲委员会已经通过6个指令,涉及审讯中的翻译权、信息权、律师权、儿童权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同时,在羁押记录、审讯视频等方面也作了详尽的规定。在审讯策略方面,设计了PEACE模型,将审讯过程分为规划(找出案件档案中所有的潜在证据)、准备(针对所有潜在证据,找出其来源的所有的可能解释)、信息收集讯问(努力瓦解所有可能解释)、质疑(指出其供述中矛盾之处)和总结(揭穿所有谎言)。这种交流式审讯策略,减少了对抗性,促使了合作性,但由于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国外审讯理念和审讯策略我们应该研究借鉴,但不能简单搬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