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审讯策略的特质
我国革命审讯工作起源于1931年中央苏区。这一时期,发布了与审讯相关的条例及有关单行训令,如《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肃反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1933年还专门制定了《审讯术》,1937年3月修改更名《审讯工作须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审讯策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审讯文化,如重证据不重口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严禁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以及一系列规定都对审讯策略的运用作了明确要求,为依法进行审讯提供了法制保障。在实践中,广大审讯人员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审讯谋略,如政策攻心、亲情影响、刚柔相济、重复审讯、巧妙迷惑、分化瓦解等,在审讯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
总体上说,我国现行审讯策略的主要特质是:
(1)谋略性。谋略一般是指计谋策略,是矛盾双方最大限度地运用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实现各自预期目的与效果的艺术。实施谋略是为创造有利条件实行全盘性行动的计划和策略、最大限度地运用各种力量,以实现各自的目的。本质上,谋略是一种为获取利益和优势的积极的思维过程,谋略目标所追求的效果就是以最小的代价赢得最大的胜利。审讯谋略的使用旨在使被审讯人疏于防范的基础上或处于心理弱势的间隙,采用某种计策击溃对方的心理防线。
(2)强制性。由于审讯人员与被审讯人的目的相互对抗,被审讯人总是采取各种手段对抗审讯,因此,依据法律法规,审讯人员需要运用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审讯。审讯策略的运用是具有强力支撑的,被审讯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没有强制性就没有审讯的推进,更没有被审讯人的被迫供述。当然,在强制中更多地增加感化、柔性、文明的元素,使被审讯人从被动顺从审讯到主动接受审讯,是社会发展、法制文明的使然。
(3)法治性。我国的审讯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侦查措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施,依法采用各种审讯策略是我国法治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对如何进行审讯进行了明确规定,所有审讯策略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审讯中严禁刑讯逼供和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审讯,并要保证被审讯人审讯时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审讯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探讨基于化解被审讯人抗拒审讯心理障碍的审讯策略不但是社会文明和法治的进步,也是从根本上推动审讯策略科学化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