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心理学视野下的审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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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讯的实质与功能

1.审讯的实质

审讯一词出自《宋史·刘敞传》:“营卒桑达等醉斗,指斥乘舆。皇城使捕送开封,弃达市。敞移府,问何以不经审讯。”审讯、审问和讯问都是同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使用了讯问的概念,实践中大多称之为审讯,我们统一使用审讯这一概念。审,即审查、核实,以查清事实;讯,即追问、问话,以获得被审讯人的回答。一般来说,审讯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以获取关于案件事实真相的供述和辩解的过程和活动。因此,审讯具有以下特点:

(1)审讯是在特定人员之间进行的活动。审讯的一方是侦查人员,其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代表侦查机关进行提问和说服教育。另外一方则是犯罪嫌疑人,即被审讯人,其依法接受侦查人员的审讯。为了阐述方便,我们统一使用审讯人员和被审讯人概念。

(2)审讯是法定的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程序,对审讯启动手续、审讯方法要求、审讯笔录、被审讯人权利保护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审讯作为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手段,既是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的内在要求,也是审讯合法性、使然性的基本依据。

(3)审讯是专门的侦查措施。侦查犯罪,查清犯罪事实需要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有的侦查措施是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有的侦查措施是查扣固定与犯罪有关的证据,也有的侦查措施是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人身进行鉴别认定,而审讯则是专门用于获取被审讯人真实的供述和辩解。在许多情况下,其他侦查措施在有专门需要的时候才需要采用,而审讯则是每个案件侦查必用的一种侦查措施。

(4)审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审讯人真实的供述和辩解。审讯的实质是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真实信息,为侦查人员查明刑事案件真相、及时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这样的真实信息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被审讯人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另一种结果就是被审讯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因为某种因素受到了怀疑。审讯所获取的真实供述将有助于及时将有罪者绳之以法,同时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2.审讯的功能

审讯不同于其他侦查措施,是一种通过与被审讯人面对面接触了解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特别是相关细节。被审讯人对自己是否作案和如何作案最为清楚,如果是作案人,可以完整供述整个作案动机、作案经过和相关情节,这些信息将帮助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获取相关证据、有效地对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探索,快速及时地侦破案件,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等。如果不是作案人,其提出的辩解理由和依据也有助于侦查人员查明事实真相。

(2)有助于发现其他罪行和案件线索。有些被审讯人还犯有其他罪行,有的知道其他犯罪人和犯罪事实,通过审讯,可以为追查这些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提供有利的条件,也可以用较小的成本尽快破案和侦破更多的案件。

(3)有助于审查固定其他证据。有些案件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但也需要利用被审讯人的供述来还原案件的很多细节,以形成具有逻辑性的证据链,为后续的逮捕、起诉、审判提供依据。被审讯人如实的供述和辩解,可以为侦查人员审查证据提供有利条件,并将有关证据形成、出现或固化的原因、情况解释清楚,使所有证据更加客观真实和形成锁链。

(4)有助于保障被审讯人合法权益。通过审讯,可以使侦查人员有机会听取被审讯人的辩解,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发现无罪和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并为确实有犯罪行为的被审讯人提供通过如实供述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此外,审讯的对象之所以是“犯罪嫌疑人”,是因为被审讯人既可能有罪,也有可能是无辜者,审讯的价值既体现在将有罪者绳之以法,也应为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