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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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领域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方面

法律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首先体现在立法方面。立法过程中社会性别意识的注入,需要挑战传统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挑战传统法律中“人”的去性别化,和抽象的“人”的权利义务与地位的观念;质疑法律的中立性、客观性,是否以作为法律主体必要组成的女性群体的视角、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的缺失为代价,是否成为被社会性别化了的男性一类性别的利益表达。回答这些疑问,需要“睁开性别的眼睛”,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检视现行法律,发现在妇女权利享有和实现上法律的性别立场,找到法律中存在的显性和隐性的性别歧视(直接和间接歧视)及其性别盲点。通过采取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消除性别歧视的有效方法与特别措施,使法律顺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权保障提出的实际需要,担当起实现社会公正(包括社会性别公正)矫正器的角色。

法律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司法)方面。司法是妇女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层面上,仅有对社会性别差异较为敏感的法律还不足以实现对妇女权利的有效保护与救济,还需要执法者具备社会性别意识和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通过他们对法律的运用,实现法律促进性别平等的宗旨和目标。因此,对执法者的社会性别培训,是向他们提供社会性别知识和技能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具体方式可以是专门的社会性别培训,也可以是在所有培训和教育中纳入社会性别内容,以及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强化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另外,典型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性别歧视诉讼个案,也是开展社会性别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的有效途径。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虽然,新中国成立初期施行的一系列旨在消除性别不平等的法律政策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妇女地位迅速改善的楷模,但由于传统社会价值观体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中,男权意识依旧浓厚,性别盲视反映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体系中,也体现在社会实践的各个层面。这表明,中国法律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还面临诸多障碍。除受传统法律的性别观、平等观制约外,在法学教育中,妇女/性别与法律课程尚不是必修课,甚或还没有进入选修课范围;在法学研究中对社会性别与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边缘状态,这方面的成果尚未得到广泛承认。在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基础教育中,还没有普遍设立专门课程对年轻一代进行反映先进性别文化要求的两性平等教育。这些都成为制约社会性别在法律领域从边缘走向中心的法律之外的因素。

中国在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已经起步,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无论是法律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还是社会其他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都将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