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法律社会性别分析的思考
1.社会性别分析的含义
社会性别分析是分析社会问题的重要视角和变量。它与种族、阶级、等级、经济、地理、年龄、环境等一同构成分析社会问题的不同变量。社会性别分析虽不是分析社会问题的唯一视角和变量,却是近30年来逐渐为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所采纳的一种新的分析社会问题的视角和方法。
社会性别分析是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决策、立法及各项活动的主流和制定具有性别敏感的政策、法律与发展计划的基础。换言之,只了解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内容是不够的,更需要明确如何实现主流化。社会性别分析就是实现主流化的首要环节。从国际经验看,社会性别分析侧重于探讨如下三类问题:一是谁做什么,谁拥有什么?二是谁来做决定,怎样做决定?三是谁得益,谁受损?由此分析并揭示两性在某一领域中的关系和其中的不平等。[46]从分析的对象出发,社会性别分析可分为社会性别角色分析和社会性别关系分析。社会性别角色分析以“性别的劳动分工和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的资源分配方式”为起点,主要对谁做什么、谁拥有什么进行分析。社会性别关系分析则主要从两性是如何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对谁来做决定、怎样做决定,谁得益、谁受损的分析。两种分析方法的区别如同对一台机器从不同角度解构。角色分析是从微观入手,描绘组成机器的各个零件,及各部分的运作关系;关系分析注重勾勒组成机器各部分之间的泪互联系,并形成一幅该机器的运作图表。角色分析和关系分析揭示了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两者不可或缺。单纯的角色分析会导致将男女视为隔离的群体,最终肢解社会性别关系。因此,对某一事物进行性别分析时,既要对两性在其中的角色进行分析,又要对其背后依存的社会关系做性别分析。
社会性别分析是联合国诸多国际文书所倡导的。联合国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平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和《消除就业与职业中的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以及联合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2000年和2005年联合国大会的两个成果性文件等,均敦促各国政府采取行动,在立法、公共政策、计划和项目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可以说,对本国公共政策与立法等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是缔约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2.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
社会性别分析起源于妇女利益主流化的需要,目的却又不限于在决策和立法过程中纳入“专门关注妇女”的视角,也不是仅仅检审政策、立法对妇女群体的影响,而是关注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识别男女群体的具体需要,增强弱势一方(多是女性群体)的能力和权力(“赋权”),使之平等地享有和履行法定各项权利与义务,并有效促进和保障两性平等参与和平等受益。“社会性别分析注重男女在具体语境中的角色,同时解读具体的活动、决策、计划或项目是如何影响男女两性的。这种方法使分析超越了以往只关注妇女为一个孤立群体的做法,从而能够考虑某项决策、活动和项目对男女产生的不同影响和作用,以及男女群体所经历的有利和不利条件。”[47]
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对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分析对象是生效的现行法律法规文本,广义的分析对象还包括具体的执法活动,即在现实生活层面上法律的实际运作。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的目标是,通过检审现行法律及其运作,找到哪些是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法律,符合现阶段两性实际状况,有利于促进两性事实上的平等;哪些是社会性别盲视法律,忽视两性之间的实际差别,接受有利于维护现存性别关系的性别偏见,从而将一类性别的利益需求排除在外。找到后者,目的在于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消除各种制度化的性别歧视,制定出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法律,这类法律可以是不挑战现存资源与责任分配模式的性别中立的法律,也可以是为满足某一性别实用性社会性别需要,针对特定性别的法律,还可以是致力于改变现存资源与责任分配模式,在两性之间建立更加公平关系的社会性别再分配的法律。[48]
法律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措施之一,在立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社会性别分析,提出制定性别敏感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计划的必要性。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还是了解两性现状,重新阐释法律概念的出发点。通过分析,发现现行制度是否有利于消弭男女之间的实际差距,是否有利于对弱势一方的权利保障和促进两性实质平等,并提出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立法与政策建议。因此,仅有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立法、公共政策、计划和项目中的意愿与承诺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开发出对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或框架。
国际上,经过若干年发展形成了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应用于不同发展领域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或框架。例如,已知的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有:哈佛分析框架、摩塞框架、社会性别分析框架(兰妮框架)、能力和脆弱性分析框架(安德森和任德罗框架)、妇女赋权框架(朗维框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卡比尔框架)。[49]再如,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工作目标人群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由以下四个基本步骤组成。①分性别数据或资料的收集与分析;②对基于劳动分工、获得和控制资源以及决策等获得利益的社会性别差异的分析;③了解男女在技能、工作条件、社会保护、家庭责任、经济政治决策等方面的需求、限制和机会;④分析更大环境——法律/政策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对男女的机会和限制。[50]
以上各种框架,为在学术上探讨法律的性别分析框架提供了不同方面的参考。其中,卡比尔框架和摩塞框架对于建构法律的性别分析框架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卡比尔框架的可借鉴之处如下。[51]
(1)它将社会关系作为性别分析的切入点,认为各种社会关系给不同群体定位,还为每一个人在其社会结构和等级制度内分配一个位置,制造和再现制度化的差异;这些关系决定了男女的角色和责任,他们能够提出的权利诉求,以及对自己和他人生活的控制程度。
(2)这一框架更关注对创设各种社会关系的不同制度的分析。提出国家、市场、社区、家庭/亲属是进行制度分析的四大关键制度。关于制度的分析,该框架特别指出,所有制度在意识形态上都不是中立的,要了解两性在角色、责任、权利要求和权力等方面的社会差异与不平等是如何通过制度得以产生、强化和再生产的,必须考察各项制度的实际规则与实践,揭示它们的核心价值和其背后的种种假设。同时,各种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一项制度的改变将会引发其他相关制度的变化。
(3)所有制度都包含五个不同却又相互联系的范畴,即规则、资源、人、活动和权力。其中,规则、活动和权力三个要素是制度分析的核心。通过对这些要素的分析,可以明了不同性别的人们各自可实施的制度化的行为内容,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他们各自得到了什么,谁受益谁受损。综合这些方面来评估现行制度对不同性别发展的影响。
摩塞框架的可借鉴之处如下。[52]
(1)它区分了男女两性社会性别角色的不同。生育和抚育孩子、对家居及家庭成员的照料及维持的再生产工作主要由女性承担,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而且常常是无报酬的,也很少被看作是“真正的”工作;在生产用于消费和贸易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工作中,男性是主要的承担者,女性居于辅助位置;在社区工作中,男女也有着不同的分工,社区管理工作主要由女性承担,如保健和教育。这类工作被看成是女性承担的再生产角色在家庭之外的延伸,是志愿的、无报酬工作。男性在社区中主要是参加有组织的、正规的、往往是在国家政治框架内的政治活动。这类工作不仅是有薪水的,而且使男性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女性的三重角色及其无报酬性使她们在公私领域都处于屈从的地位。
(2)它对两性需求做出实用性社会性别需要和战略性社会性别需要的区分。摩塞当初提出这一概念重在突出妇女不同于男性的特殊需要。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在这一概念中,也将男性的社会性别需要包括进来,因而,现今关于这一概念含义的解释不同于摩塞当年的理解。所谓“实用性社会性别需要”,是在传统的社会性别分工下,男性、女性各自提出的需要;而由女性、男性自身确定的“战略性社会性别需要”则反映了对传统社会性别关系的挑战,体现了两性之间在权力和支配关系上的变化。例如,女性对平等就业机会、平等报酬和平等法律权利的要求;男性挑战传统性别角色,要求进入某些领域,如承担照顾孩子责任的要求。[53]
目前,国际和国内关于“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均未形成较完备的框架。以下结合笔者近年来对某些法律问题所做的社会性别分析的尝试,对之提出两点认识。
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的创设提供了大的制度化框架;法律又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每一法律文本都针对特定的社会关系,以之作为调整对象。因此,对法律文本的性别分析必须借助于对它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的认识。另外,这些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制度化了的社会关系,法律文本本身则是以该社会关系的主体(包括不同性别的人们,通常是男性和女性)具体行动规则的面目出现的。应当说,对法律文本的性别分析实际上就是卡比尔框架中提到的对制度的规则这一要素的分析。而某一法律规则是否不具有性别的偏见或者是否有利于促进两性的发展和实现性别公正,必须借助于对它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活动及相互的权力分配两个要素的考察,才能得出结论。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性别概念不单纯是人们通过某些文化象征识别男女社会性别身份的工具,它更是一整套确定两性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社会制度,即社会性别体制。[54]
其次,尽管社会关系是法律性别分析的切入点,但在探察不同性别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力结构与位置时,还必须借助摩塞框架中关于女性三重角色和男性二重角色的区分,对法律文本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活动、权力分配等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并非纯粹的逻辑推理,而是从两性的实际状况出发,采取抽样调查、访谈、座谈等定量和定性方法,获取生动丰富的两性状况资料。宏观上,通过分性别统计数据的运用,描绘某一领域不同性别的实际状况与差别;微观上,通过对不同性别的个案访谈和焦点讨论,了解、识别、汇集男女的经历、需求与面临的限制,并综合其他视角的分析,如种族、阶级、等级、经济、地理、年龄、环境等,确定法律制度的改革是满足两性(或某一性别)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要,还是做较为彻底的制度改造,满足战略性社会性别需要。
例如,在中国婚姻法修改期间,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应当从婚后所得共同制改为分别财产制或劳动所得共同制。[55]2001年立法机关最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继续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将它作为中国法定通常财产制,在伦理上与夫妻关系的特性较为吻合,使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同一致,有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促进婚姻的稳定。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也更符合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的“同居共财”的观念。
对此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就是通过分性别统计数字的分析,通过对男女劳动分工和获取及控制资源等的分析,衡量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否有利于实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促进社会性别公正。[56]2000年第2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城乡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女性平均每天做家务的时间长达4小时14分钟,比男性多2小时41分钟,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1999年仅比1990年缩短6分钟。这意味着,即便是那些在社会上有职业、有收入的女性,她们与丈夫相比在照顾子女、老人,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仍然付出较多的时间与精力。从经济收入看,近些年中国从业女性经济收入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总体趋势是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1999年中国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两性收入差距与1990年比扩大了7.4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21.8个百分点。在农村,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农村男性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为35.3%,高出妇女近1倍。农业比较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57]通过上述数据与分析,可以看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因此,继续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就是承认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是当前中国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弥补男女之间社会经济地位差距的必要举措。它有利于中国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有利于夫妻间社会性别公正的实现。
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是一种开放的动态分析。它不排斥在分析某一社会问题时同时加入其他视角的分析。从法律社会性别分析的框架看,它首先是对社会关系的分析,同时又关注主体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从而弥补单纯的关系分析造成的过分关注体制结构、忽视主体能动性和自主性的局限性。因此,法律的性别分析是既揭示男女之间的差别,又考察男女之间相互联系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关系并重的综合分析。
[1]有学者统计,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两个文件中,有200余处使用“社会性别”一词。参见李英桃《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国际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29页。尽管如此,不得不承认,95’世界妇女大会之后,“gender”一词在中国直接、广泛地被称作“社会性别”,经过了一个被逐渐理解、接受和使用的过程。例如,《北京宣言》(英文版)中的“Gender Perspective”(社会性别视角)当时被解读成“性别观点”、“性别意识”。参见《黄启同志谈性别观点纳入决策主流》,《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3期;又见李慧英《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讨论》,《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3期。
[2]《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1997,第612页。
[3]〔美〕琼·W.斯科特:《性别:历史分析中一个有效范畴》,刘梦译,载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第152页。
[4]王政:《“女性意识”、“社会性别意识”辨异》,《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1期。
[5]王政:《“女性意识”、“社会性别意识”辨异》,《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1期。
[6]关于此书书名与出版日期,本书采用安·奥克利网页上的资料,http://www.annoakley.co.uk。国内出版物将此书书名译做《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1971年出版。见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26页。
[7]刘霓:《社会性别——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53页。
[8]转引自王政《“女性意识”、“社会性别意识”辨异》,《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1期,第19页。另见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21~81页。
[9]〔美〕琼·W.斯科特:《性别:历史分析中一个有效范畴》,刘梦译,载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168~169、151~175页。
[10]福柯语。转引自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8页。
[11]参见刘霓《社会性别——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57页。
[12]参见闵冬潮《Gender(社会性别)在中国的旅行片段》,《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5期。作者在文中指出,早在20世纪80年代,gender概念就已见诸国内个别刊物文字,但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13]“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谭兢嫦、信春鹰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第145页。
[14]陈明侠:《社会性别意识:婚姻法修改新支点》,2000年6月24日《中国妇女报》。
[15]信春鹰:《社会性别的法律意义》,载陈明侠、薛宁兰、黄列主编《性别与法律研究论坛(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中心编印,2004。
[16]“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第4页。
[17]黄列:《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7页。
[18]郭慧敏:《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32页。
[19]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5页。
[20]这方面的专著主要有:李慧英主编《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李英桃:《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国际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1]李小江:《文化,教育与性别——本土经验与学科建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第2~5、6~8页。
[22]参见王政《关于“Gender”的翻译及其背后》,载荒林主编《中国女性主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162、164页。另见闵冬潮《Gender(社会性别)在中国的旅行片段》,《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5期。
[23]在妇女研究与英美几乎同时起步的北欧国家挪威、瑞典和丹麦,它们的语言中也没有与英文sex/gender这一区分相对应的词语。因此,北欧各国对gender的翻译有不同选择。一种办法是用与gender相对应的拉丁词“genus”来翻译它,但并不十分成功。故而,斯堪的纳维亚语中对应于英语sex与gender的词kon仍然被使用。参见闵冬潮《一个旅行的概念:Gender(社会性别)——以北欧、东欧和南美对Gender的翻译为例》,《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第210页。
[24]时下在中国,除将gender译作“社会性别”、“性别”外,还出现了第三种译法——“性属”。这种译法最早出现在中国台湾学者著作中,近来中国内地学者也开始在译著中使用。前者如王雅各《性属关系:性别与社会建构》,心理出版社,1999;后者如〔美〕詹妮特·A.克来妮编著《女权主义哲学:问题,理论和应用》,李燕译校,东方出版社,2006。
[25]参见陈天亮《社会性别的哲学内涵》,云南社会性别与发展小组:《参与性发展中的社会性别足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62页。
[26]江泽民:《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1990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另见《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第106页。
[27]荣维毅:《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社会性别理论关系探讨》,《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4期,第23页。
[28]杨凤:《社会性别的马克思主义诠释》,《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5期,第7页。
[29]王宏维:《女性主义哲学对哲学学科发展的意义》,资料来源:http://www.cass.net.cn,2005年3月8日。
[30]〔加〕玛格丽特·本斯顿:《妇女解放的政治经济》,载〔美〕罗斯玛丽·帕特南·童:《女性主义思潮导论》,艾晓明等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第156页。
[31]〔英〕朱丽叶·米切尔:《妇女:最漫长的革命》,载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第31页。
[32]参见荣维毅《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社会性别理论关系探讨》,第24~25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新星出版社,2005,第6~7页。
[34]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这类案件中,一些妇女杀夫后有抛尸、焚尸行为,有的甚至波及无辜。代理律师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为杀夫妇女做罪轻辩护,最终使这些妇女获得较轻的刑罚。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问题·思考·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114~121、122~129页。
[35]于蓉:《对“以暴制暴”者量刑应当从轻——从刘某杀夫案谈起》,载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问题·思考·对策》,第119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6,第2页。
[37]费孝通:《生育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第24、28页。
[38]本书并不因此否认人类生育过程中,怀孕和哺乳由妇女独自承担的事实。在这方面,是没有可比照的男性经历的。正缘于此,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普遍确认对孕妇和哺乳母亲采取保护性措施。
[39]黄列:《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8页。
[40]参见仉乃华《妇女与发展:理论、实践与问题》,载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第203~204页。
[41]参见“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第57~58页;“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全国妇联课题组:《为什么要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中国妇运》2005年第8期。
[42]参见“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第59页;张幼云:《将性别平等纳入劳工政策主流》,郭慧敏主编《社会性别与劳动权益》,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第359页。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双叉战略”,见黄列《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43]Bureau for Gender Equality,ILO,Gender:A Partnership of Equal,Geneva,2000,p.5,转引自“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第9页。
[44]参见杜洁《怎样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中国妇运》2005年第9期。
[45]目前中国有五大基本国策,即环境、资源、人口、对外开放、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46]〔英〕坎迪达·马奇等:《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9页。
[47]黄列:《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8页。
[48]英国学者奈娜·卡比尔等人创立的社会关系分析法,是当今国际上发展起来的若干社会性别分析框架之一。它以社会关系为切入点,侧重对各种社会制度进行性别分析。卡比尔将制度化的社会性别政策分为两类:社会性别盲视政策和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其中,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又分为三种:性别中立政策、针对特定性别的政策、社会性别再分配政策。参见〔英〕坎迪达·马奇等《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52~153页。
[49]参见〔英〕坎迪达·马奇等《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0]参见“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第45页。
[51]参见〔英〕坎迪达·马奇等《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43~151页。
[52]摩塞框架是英国伦敦大学发展计划部20世纪80年代初创设的社会性别分析框架。该框架以社会性别角色的劳动分工和资源分配方式为切入点,主创人是卡罗林·摩塞。
[53]参见〔英〕坎迪达·马奇等《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77~78、171~172页。
[54]参见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4页。
[55]参见马忆南《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43~44页;王歌雅:《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100页。
[56]薛宁兰:《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第76页。
[57]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