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性别主流化在中国的立法实践
“95’世界妇女大会”坚定了中国政府对妇女人权保障的政治意愿。政府在会上向全世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会后,政府承诺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
所谓“基本国策”,就是国家根本性的政策。它是建立在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的,对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期指导的作用。[45]实现男女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核心,男女(性别)平等是整个社会平等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进步的一项指标。中国政府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性之间的不平等问题将长期存在。它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覆盖全国范围的现实存在。推动男女(性别)平等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中国政府及时提出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是对联合国“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或“将社会性别纳入主流”)的回应。它是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男女平等、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做出的坚定而明确的政治承诺。
95’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国务院开始制定和实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建立健全了实施纲要的监测评估机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兼顾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提出的妇女发展的12个重要领域,借鉴其他国家制定妇女发展规划的做法,从中国基本国情和妇女现状出发,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主要目标。立足中国妇女发展迫切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纲要确定了六大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纲要强调以社会性别为视角,理解和分析“妇女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纲要要求“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指出“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这表明在维护和保障妇女权利,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中,社会性别概念及其分析方法已经为中国政府接受,成为主流话语。
中国现阶段保障妇女权利,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本书中也简称作妇女法)2005年经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后,第一章总则部分第2条增加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利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在国家政策领域中的体现,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既体现了宪法至上的精神,又明确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地位。反对性别歧视,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步骤和重要方面。修订后的妇女法增加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反映出中国立法对于平等和非歧视内在联系的认识。该条还明确了国家在保障妇女权利实现上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这是中国政府在国际公约中承诺的国家义务的体现。妇女法因此是中国反歧视立法、特别是反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