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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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妇女受虐杀夫”现象的思考

在一次“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司法审判问题”研讨会上,两位男性律师的发言引起笔者对以下两个问题的思考。第一,妇女受虐杀夫,仅仅是关涉妇女维权的问题吗?第二,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吗?与10年前相比,今天,人们对后一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容易而又明确的,那就是: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犯,是社会问题,更是人权与法律问题。但对前一问题的回答,会因人们的立场和视角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从表象上看,这类事件是妻子杀了丈夫,是女性犯罪问题,当然是“妇女问题”了,似乎可以通过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解决。然而,透过表象探寻导致妇女杀夫的原因,挖掘其根源,不难发现:第一,这些妇女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甚至时刻受到丈夫的致命暴力威胁;第二,她们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支持与救济,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环境。在这种夫妻关系中,丈夫先前是长期施暴者,妻子是受害者;当妻杀夫的事实发生后,妻子则成了施暴者,丈夫变成暴力的“牺牲品”。夫妻在这种暴力关系中各自身份的互置,反映了暴力的恶性循环。在这一恶性循环中,妻子和丈夫都是暴力的受害者。在以人权保障为标志的法治社会里,“以暴制暴”当然不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行动,那些杀夫的妇女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然而,必须看到妇女最终用暴力的手段结束暴力的两性关系,不能不说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将妇女受虐杀夫事件看作“妇女问题”和将之定性为社会性别问题,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方式。

就前者而言,其出发点是不考虑家庭暴力的前因,只看妇女杀夫行为的后果,这样就会得出它比一般杀人案件性质还严重的结论。因为许多案件中,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虐待,身心俱残,她们往往基于泄愤的心理杀夫,手段比较残忍,后果也比较严重,甚至有碎尸、毁尸和弃尸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34]所以,如果法官孤立地局限于客观后果看待这一事件,就会做出加重杀夫妇女刑事责任的结论,或者难以给被告人从轻、减轻的刑事处罚。

站在社会性别的立场上,分析妇女受虐杀夫事件,不仅关注事件本身,更关注妇女杀夫的起因,关注关于家庭暴力的社会观念和现行社会救助机制——思考上述因素是如何共同影响,最终导致妇女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因被害人过错和加害人长期受虐产生的对待暴力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而杀夫的,与一般杀人行为相比,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杀人案件,刑事审判量刑时应当考虑妇女杀夫的起因,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35]并且以社会性别视角思考妇女受虐杀夫现象,除关注刑事司法审判中对杀夫的受虐妇女从轻量刑外,还关注并积极寻求对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在社会机制上遏制“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现象,消除产生这一与构建法治社会不协调的社会现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