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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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生育”性质的认识

在将妇女群体参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解的过程中,也有人将之划分为两类:男女两性共有的问题和女性特有的问题。进一步地追问:哪些是妇女特有的问题?“生育”便被首当其冲地点出。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民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36]

恩格斯的这一论述阐明了人类劳动力再生产对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也表明人的生产是社会的生产,而不是个人的私事。当然,在恩格斯的论述中并没有明确“生育”是不是女性特有的问题。那么,生育到底是女性单方的问题,还是两性共同的问题呢?

中国社会学家关于“生育制度”的论述将“生育”分为“生殖”和“抚育”两阶段。“生殖”是新生命的造成,“抚育”是对子代生活的供养与教育。人类的“生殖”是有性的繁殖,是男女两性生殖细胞结合的结果。仅此便可说明生殖是男女两性合作的过程与结果。当然,生殖的功能仅在于新生命的产生,新的生命个体产生之后能否在社会中独立生存,还需要对他/她进行生理性抚育和社会性抚育。人类新生命形成之初的一段时间内是留在母体内,由母体给予日常营养的。人类的婴儿期虽在生理上和母体脱离关系,但仍依赖母亲的乳汁维持生命。这是一件“素白的生物事实”。人类断乳后,尽管在生理上成为独立的个体,但成为一个健全的人,还需要更长时期地学习在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一套行为方式,而来自父母双系的社会性抚育则是其核心方式。换言之,当下的生育制度是以父母为中心的生育制度,这又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人类个体的抚育从单系的生理给养到双系的社会教育,其基础不是男女的生物性差别,而是因为人类生活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是以性别作为分工的基础。在以性别分工构成的社会里,生活单位必须由男女合作组成。人类抚育的双系性不以生物本性为基础和保障,而是通过社会制度建立的,婚姻则是确立双系抚育的文化手段,它是“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的责任”[37]

由此看来,生育实在是男女两性分工协作的过程。那种仅凭对胎儿的生理性抚育由女性(母亲)单独负担的生物事实,就将整个生育过程视作女性单方的贡献,不但忽视了男性(父亲)在下一代抚育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贡献,也难免成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定型的观念基础,不利于女性潜能的发挥和在社会其他领域的全面发展。长期以来,女性在求职、工作过程中受到许多不公平待遇,平等就业权实现困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观念对生育性质认识上的性别盲点,将育儿责任单方面推向女性的结果。为此,不仅要改变生育的“女性化”认识,还需将育儿责任社会化,由国家和父母共同承担抚育下一代的责任。由此,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将生育归为妇女特有的问题。[38]

“妇女问题”的存在是与一国文化传统、现行体制、经济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别问题,它涉及两性关系和两性平等,没有男性的参与和改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所以,“妇女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靠妇女组织,在妇女的圈子里“自言自语”,而应当将它纳入社会发展与制度变革之中,纳入社会性别平等的人权框架之中。最终,女性和男性都将平等受益,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