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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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学者对社会性别概念的解读

在中国,社会性别概念被大规模使用,并成为妇女/性别问题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与范畴,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3年,海外中华妇女学会与天津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妇女与发展”国际研讨会首次介绍了“gender”这一概念,并称之为“社会性别”。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对于推动社会性别理论在中国的传播起到很大作用。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政策使男女平等政策的推行遇到新的障碍。对社会中日益明显的性别分化,需要从新的视角看待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妇女问题”,这恰恰是“社会性别”概念在中国被妇女界、学界迅速接受的内在需求,而众多国际组织、基金会对中国开展的相关项目的资助,则加速了这一概念的传播。[12]

应当说,美国学者琼·W.斯科特关于社会性别基本内涵的论述,为大多数中国学者推崇。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出版的《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一书对“社会性别”(gender)一词的解释,引用的就是斯科特的定义。[13]中国国内学者论著中对社会性别概念的解释,也多从这一定义而来。2000年陈明侠教授在《社会性别意识:婚姻法修改新支点》一文中指出,“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14]2002年信春鹰教授在“社会性别的法律意义”讲座中认为,社会性别“实际上指的是,由于社会文化所形成的对男女两个性别差异的理解,以及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对于这两个性别的群体特征和不同行为方式的这样的一个概念或者概念的体系。”[15]2004年“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编著的《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一书认为:“社会性别是指人们所认识到的基于男女生理差别之上存在的社会性差异和社会性关系。”[16]2005年《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开辟“性别与法律”主题研讨专栏,黄列教授在《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一文中认为,“社会性别系指将男女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将确立男女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利用资源和参与社会以及建构男女规定型的角色,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在性别差异的基础上,确立了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制度。”[17]郭慧敏教授借鉴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侬的论述,在《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一文中指出:“社会性别(Gender),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Sex)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是由社会建构的差别即性构(gendered)。”[18]

上述中国学者对社会性别概念内涵的理解有许多共同之处。①社会性别并非人的身体的一种属性,而是社会文化建构的;②社会性别是社会建构的两性差别,从而确立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等级制度;③社会性别有别于生理性别,又与生理性别有着内在的联系,它或者“基于男女生理差别之上存在”,或者“将男女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由此看来,性别(sex)、社会性别(gender)既不是同义词,也不是反义词。目前,学术界对于生理性别在社会性别构建过程中作用的认识是一个有争议的、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但在对社会性别概念的理解与应用中,起码不能将之与生理性别截然对立起来。正如佟新教授所言:“性别表现出的社会性建立在人的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不可分割的基础上,性别与社会性别是相互嵌入、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19]

前已述及,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加快了中国学者接受“社会性别”概念的速度。10年间,社会性别(gender)概念逐步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和使用。今天,中国国内关于社会性别的论著和以社会性别为视角分析妇女问题的学术著作,大多将gender理解并称为“社会性别”。[20]

当然,也有学者在对gender的中文解读中发出了不同声音。李小江教授主张将之译作“性别”。她认为在汉语环境中界定性(sex)和性别(gender)不会有什么麻烦,因为“性是身体的,本原性的;而性别则是一种身份,是由性而生的社会身份”。她在回顾了gender在西方女权主义理论中的发展变化之后,对“社会性别”的译法提出质疑。她认为:“在汉语语境中,原本已将社会的‘差异性’形于字面:‘别’这个字,在汉语中有‘不同’,‘不苟同’和‘拒斥’、‘分离’双重含义。涉及人的‘性’,从来说的是‘男女有别’,既有正视和认同‘性’的自然属性的一面,也有顺其自然,人为规范性别差异的社会导向作用。”她进一步指出,将gender翻译成“社会性别”,会带来三个问题。①“社会性别”的译法会造成双重迷失。在文化认知层面上,它说的是“社会”,却往往将性别因素孤立化;在个体生命过程中,它说的是“性别”,本身却无视“生理差异”,没有了“性”的内容。②女权主义在用gender反对一切以生理差异为依据的“性别本质主义”,极力与sex划清界限的时候,难免会过分亲近了“社会”而有意疏远了“自然”。③gender体现了“以西方为中心”的认知霸权,并借助经济全球化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生在中国,要用自己的语言,说自己的话,性别问题没有必要通过西方语言或理论才能被认知。[21]

无可讳言,“社会性别”概念不仅对于一般中国人,就是对许多研究妇女/性别问题的学者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一个概念从一种语言进入另一种语言时,在其他语言中找到合适的词语,探寻、理解其产生的文化背景,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王政教授指出,在西方,gender是对应于sex而言的。西方性文化对男女性别的界定是以人的性取向为标准的,是本质主义的性别文化观。gender一词的核心,就是向性的本质主义和生物决定论挑战。不仅如此,它还要“从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全方位地考察社会性别等级制的建立和巩固,以及社会性别等级制同其他等级制之间的交叉关系”[22]。在中国,近代以前对男女的界定主要基于人伦关系中的名分,而不是生理上的“性”,所以,在中国文化中很难找到gender这一概念的对应物。实际上,不仅中文里难以找到gender的合适表示语,就是在很多其他语言中也没有这样一个概念。[23]为找到gender一词的中文对应词,当年许多专家绞尽脑汁,最终选择用“社会性别”而不是“性别”指代gender,是要表明社会性别(gender)是一个新的概念,代表了一套新的理论。而中文的“性别”一词并不包含对社会性别制度和机制的认识,用“社会性别”则可以揭示出西方思想文化界对性别制度的一种新的思维与认识,它既与性别有关,又与汉语中“性别”一词的含义有很大差异,因此,“社会性别”是一个对gender比较贴切的中文表达。当然,将gender翻译成“社会性别”也并非尽善尽美,它“强调的还是性别,而不是社会文化机制”。尽管如此,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人还是通过“社会性别”一词,比较准确地理解了gender这个被英美女权主义者用来批判传统性别制度的全新概念。

笔者以为,中国学术界主流将gender称为“社会性别”,在我们的语言中,更是在妇女/性别问题研究中注入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尽管与“社会性别”相对应的概念是“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但就“社会性别”概念的本义而言,它与“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不是一对隐含着对立性质的概念,而是从生理性别出发,强调由社会文化构建的两性间的社会性差异。从我们的生活经验出发,汉语中没有出现“社会性别”一词之前,中国人传统上对“性别”一词的理解,是局限在自然的生理差别范围内的。尽管我们可以从汉语角度对“性别”一词的含义作如上的学理解释,却不得不承认这是在社会性别概念引进中国之后,学者对“性别”一词汉语含义的进一步解释。值得怀疑的是,这种引申性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和多长时间内能够得到国人的普遍理解与接纳呢?我们还是通过翻译,一方面努力地将gender这一概念的原文意义转换成中文,另一方面又要注重翻译的语境,在汉语环境中进行再次构建与创造。从这个层面上看,“社会性别”是当下gender概念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较为妥当的一种翻译选择。[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