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方学术界对社会性别概念的认知
30多年来,社会性别已经发展成为西方学术中一个重要的分析范畴。西方许多人文与社会科学学者运用这一分析范畴研究出大量学术成果。如果对这方面的标志性学术著作做一番回顾的话,有三本著作在社会性别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方面的贡献是必须提及的。
(1)英国学者安·奥克利(Arm Oakley)1972年出版的著作《生理性别、社会性别与社会》(Sex,Gender and Society)。[6]安·奥克利是最早在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做出明确划分的学者之一。她在书中借用心理学家罗伯特·斯托勒(1968)研究两性人过程中提出的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划分方法,指出性别是生物学意义上有关男性和女性在解剖学和心理学上的特点,社会性别则是社会建构的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并不完全由生物学性别所限定,而是通过社会、文化和心理的影响形成的,这种影响在特定的社会和特定的时期内,在一个人成长为男人或女人的过程中无所不在。[7]
(2)美国学者盖尔·鲁宾(Gayle Rubin)1975年发表论文《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笔记》(The Traffic in Women:Notes 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ex)。鲁宾将社会性别与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相联系,将两者结合成一个概念术语,即性与社会性别制度。她认为“性/社会性别制度是社会将生物的性转化为人类活动的产品的一整套组织,这些转变了的性需求在这套组织中得到满足”,每个社会除了某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之外,都有一个性与社会性别制度。“在其一整套的组织安排中,人类的性和生育的生物原料既被人与社会的干预所塑造,又在习俗的方式中获得满足。”这些安排是指在不同社会中具有不同文化特点的人类性关系的一些传统方式,特别是亲属关系和婚姻结构。鲁宾认为,社会性别应被定义为“一种由社会强加的两性区分”,是“性别的社会关系的产物”。[8]
(3)美国社会历史学家琼·W.斯科特1988年出版著作《社会性别与历史政治学》(Gender and the Politics of History)。在“社会性别:一个有用的历史分析的范畴”一章中,斯科特用后结构主义理论对社会性别做出新的阐述。她强调“社会性别是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一分子,是基于能观察到的两性差异之上的;社会性别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基本途径”。她指出,社会性别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涉及四个互相关联、互为条件的因素。[9]
第一,表现在多种文化象征中。不同文化对社会性别有不同看法,并用不同的文化表现出来。
第二,表现在宗教、教育、法律、科学和政治教义等规范化概念中。这些概念解释了象征的含义,限定了比喻的各种可能性。这些概念通常以固定的两级对立的形式表现出来,描述男性与女性、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的含义,排斥了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这些概念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共识,成为社会认同的产物,掩盖了各种不同的意见。
第三,表现在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中。它在社会制度中表现为一整套的运作机制,不仅包括亲属制度(“户”与“家庭”是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亲属关系,还包括劳动市场(按性别分层的劳动市场是性别构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教育(男校、男女分校、男女同校也是性别构成的一个环节)和政体(男子普选权也是其中一个环节)等。
第四,表现在两性对自己身份的主观认同中。心理分析提供了有关性别再生产的理论,描述了当人们适应社会文化方式时,其性行为也将变化的状态。
综上可见,20世纪70年代初期出现的社会性别概念,是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产物。在女权主义者们看来,应当把生物意义的男性和女性同由社会形成的男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加以区别。尽管在事实上人们很难将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截然区分,但是,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以及它有别于生理性别的内涵,对于认识性别在人类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与功能,看到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绝对不是“自然”的,而是社会文化构建的,都具有相当的价值。社会性别不是人的身体的一种属性,而是仅存于人类社会的一种知识或制度,是因“一种复杂的政治机制”而“产生于身体、行为和社会关系间的一套效应”。[10]然而,不同女权主义流派对社会性别概念认识的侧重点不同,存在许多疑问和争论。尽管如此,它们在社会性别概念的基本要素的认识上还是比较一致的。首先,人的社会性别是文化建构的产物。其次,社会性别代表了人和人之间的差别,代表了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差别。[11]女权主义者创造性地把gender作为新的性别概念使用的价值,除揭示了社会性别是不受生理性别差异影响的社会文化建构外,还表明作为社会的构成物,社会性别角色是可以改变的,维护社会性别等级制的现存社会性别机制是完全可以被纠正的,也是必须要纠正的。可见,社会性别概念的出现,是对西方19世纪以来盛行的本质主义和“生物决定论”的有力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