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语言政策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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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语言保护对象的特性

深入考察上述语言保护的对象,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特性:

 

(一)活态性


语言的活态性是指语言存在的一种正常形态,活态性语言是指有活力有生命力有人使用的语言。跟已经消亡的“死”语言不同,人们保护的语言,即使处于衰变阶段或濒临灭亡阶段,也是由特定语言群体或特定民族使用的鲜活语言。该语言的存在,离不开该语言在家庭、社区、个人领域及公共场合中的使用,一旦无人使用,活态不再,该语言也就寿终正寝。

 

(二)群体性


语言是进行民族群体识别的一大标志,语言也是民族群体认同的重要载体。要使用并发展本族语,保持本族语的活力,则要依靠该民族的多数成员,发挥其主人的作用,而不能只靠少数或个别人员,也不能指望其他民族的成员。

 

(三)人文性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和媒介,撇开语言,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难以独立存在。有的语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媒介,有的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间接媒介。语言可以反映各种文化内涵,诸如社会经济、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社会组织形态、民族关系等。语言对内能够保持本族文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对外具有区分他族文化的差异性。一种语言消亡了,以该语言为依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难以生存和延续。

 

(四)地域性


语言的地域性是指语言群体都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地理生存空间,该群体又称世居民族或世居族群。从历史传统来看,一个民族或族群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特定的民族文化和社会结构,都是从该民族或族群赖以生存的自然地理环境中培育出来的,民族群体的地理生存空间也是该民族的主要社会空间,该民族或族群的语言保护只有在其地理生存空间中才能有效实现(范俊军,2006)。

 

(五)传承性


一种民族语言,不论是大语言还是小语言,是衰变语言还是濒危语言,其生命力都是通过该语言的使用群体代代相传而延续的。如果该民族青年家庭成员放弃使用母语,出现母语使用的代际断层,该语言的活力则难以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