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把企业的经营权落实到位。
从根本上讲,经营权就是职业经理人从股东手里拿到的企业管理权。好的经营权有以下两个条件。
1.授权的稳定性
这取决于股东的意志。为一个“朝令夕改”的股东管理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日子都不好过;所以,要想职业经理人发挥作用,股东不能太率性,既然把企业交出去了,就不要再给职业经理人当“保姆”,除非职业经理人需要。
授权的稳定性取决于股东的稳定性。如果股东不稳定,企业的稳定当然成问题。我们的一些企业股东变更很频繁,这样的企业要保证经营权的稳定当然不容易。
要保持股东的稳定性,有两个办法:一是股权要相对集中,最好有个“一言九鼎”的人,即所谓的绝对大股东。不过,这个很难做到,尤其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有这样实力的人并不多(国有企业例外),即使是“长江实业”这样的企业,李嘉诚先生的持股也就四成多一点。二是要在股东之间形成一个比较好的规矩,换言之就是,任何股东的行为,都必须以其他股东的利益考量为前提,这点公司法已经有所要求,就是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意欲转让股份的权力。
当然,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股东间寻求利益同盟,即所谓的“一致行动人”。很多公司,单个看,每个人的股份都不多,但如果把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加起来,控制力就起来了,这可能是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在股东稳定性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2.职业经理人团队的稳定性
对股东来讲,虽然更换职业经理人是它的权利,但如果频繁行使,也可能会很麻烦,并且成本都会不菲。当然,职业经理人要想不被股东更换,最好的办法就是要让股东感觉到离不开你,要做到这一点,职业经理人的操守和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某些时候,尤其是在股东制定规则有漏洞的时候,操守比能力更重要。否则,职业经理人欺负股东的事也不是没有可能,一个连职业经理人都敢随意欺负的股东,那种感觉估计也不会太好。
就现实的管理看,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权在内容上应有三部分:事权、财权和人权(人事权利)。经营权是否完整,关键是看三权是否归一。
一是事权,职业经理人事权的核心就是如何实现股东财富的增值,因此,职业经理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讲究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果,最大限度实现股东的委托目的。
职业经理人的事权目标是否实现,客观上需要一个检验标准。这个标准一般用财务数据来检验,比如会计利润等。当然,利润本身并非完美无瑕,很多时候,用会计利润来衡量职业经理人的事权目标是有问题的,具体问题本书随后分析。
二是财权,要让职业经理人把活干好,理所当然要赋予其必要的资源调动能力,而这就涉及财权的安排问题。
两权分离下,职业经理人的财权大小取决于股东的大方程度,比较大方的股东,职业经理人的财权都比较大;当然,有些时候,股东可能是不得不大方,原因很简单,在一个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弱股东、强经理”的客观事实使得股东只能最大限度地放权,除非股东能在内部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达成共识,但这点是很难的。很多时候,聪明的职业经理人会通过各个击破的方式,让股东服从于职业经理人的意志,而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股东利益一般都容易受到损害。
三是人权,即企业的用人权利。如果说股东有权选择职业经理人,那么,职业经理人则应有权选择具体干活的人。如果这点做不到,其背负的责任目标将可能落空。
这方面,西方的制度比我们要先进一些,原因很简单,在我们的制度中,职业经理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的,股东干预的动机和能力都很大。
以央企管理人员的任免为例,作为股东的国资委不仅任命董事长,连董事长的助手也一起任命,问题是,这些副手是对董事长负责还是对国资委负责呢?如果对董事长负责,国资委可能不高兴,如果仅对国资委负责,董事长也可能不高兴。所以,比较聪明的副手是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但要做到这一点,却并不容易。原因很简单,一个要让多个目标满意的人,日子都不好过,这或许就是副手难当的管理困境吧!
所以,比较正常的逻辑是:国资委选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选团队,只有这样,人事权利的受托责任链条才能清晰、完整,其运作的效率也才有保障。一个多头任命、多头负责的人事权利机制,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增加企业的摩擦成本,在企业收益一定时,失控的摩擦成本必然会损害企业的效率,并进而影响到股东的福利;意识不到这一点,公司内斗将会出现,而一个热衷内斗的企业,股东的愿望落空的几率一定不会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