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0 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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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独任审理向合议庭审理的转换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五十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六十八条 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七十二条 公证证据
第七十三条 书证和物证
第七十四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 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证人应出庭作证及例外情形
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 申请鉴定
第八十条 鉴定人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三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六条 法院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一百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的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保全的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一十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拘传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法庭规则和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妨害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