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条文注解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等。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相关规定
法律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1])
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
第79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0年12月29日修改)
第52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2]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最高院裁判观点
国家能源集团某电力有限公司与永龙煤业公司、能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335号】
裁判要旨:能源投资公司与永龙煤业公司均属于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二者之间经平等协商签订的《股权转让及重组合同》及《关于股权转让价款的补充协议》是因小煤矿兼并重组的需要进行的股权转让,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因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引起的民事纠纷。本案所涉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20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省国资委99号文,是对省煤层气公司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进行的指导行为,并未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作出强制性命令。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市场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并未因此改变。由此产生的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