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经过”
“故作镇静”的陈满,在公安人员“反复交待党的政策”的背景下,终于“交代”了自己“杀害钟作宽”的过程。
陈:1992年12月25日晚上7点钟过十几分,我就从海新大厦506号房间出来,在大厦门口拦坐一部夏利红色出租车到上坡下村109号路口处下车,付了6元现款给司机,接着我就往109号走,当时上坡下村停电,天下着大雨,我到109号时门没有锁,钟作宽一个人在房子里面,因没有电,房子内点着蜡烛。蜡烛当时是点在钟作宽房间的茶几上(钟住房在厨房的旁边)。大厅没点蜡,我进109号房后就叫钟主任(钟作宽),我就问他是不是明天要走。他就说明天上午的飞机要走,并对我说明天他回家要用钱花,叫我还钱给他。我就说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了再给。他就说不行,明天一定要还给他,然后我就说现在没有钱,没办法。接着他就说,如果明天我不拿钱出来,我以前办执照的事他就要告诉公安局,叫公安局来抓我,让我不能在海南混……我这时火起来一下想不通,就一下扑上去用手卡住他的脖子,我是用双手用力卡住他脖子,便把他按倒在沙发上,这时他就挣扎,猛用双手抓我的衣服、手背、胸前,并随着“啊、啊”地叫了几声,声音很凄惨。我听到他叫声后心里又怕别人听见,就更使劲卡住他的脖子。接着我又从沙发上拿起一条黄色毛巾被捂住他的头部,这时他就叫不出声了,不一会就不动了。
我看见他死了,就将毛巾被掀开,当时他死躺在沙发上脸部朝天,身体躺在沙发上,我就从背后拿出事先带来的小砍刀(约40公分长度连手把在内,宽约××公分),先往他的脖子上切了2至3刀(具体记不清楚了),接着就往上胸部、手臂上砍,砍了几刀不清楚。因为我头脑已经发热,乱砍,所以就不清楚砍了多少刀。砍后我把手放在茶几上,就将他的双脚抬起移到沙发上放好。我就从我的衣袋内把我的工作证(绵竹县工商局工作证,红色塑料面金字)拿出来放在他的身下,然后我就打开桌子抽屉翻东西,翻不到什么,翻出来的东西全部撒扔到地下。接着我就在他睡觉的床上翻东西,也没翻到什么。我当时到处翻,主要是找钱,但没找到钱,就从茶几上把小砍刀拿起,走到厨房内,将刀放在灶上,就把煤气罐拿到他住房的茶几旁边,先把煤气罐的气门闸打开,让煤气放出几分钟后,就去拿出自己的塑料简便打火机点火,一点火就扑的一声响,火就燃烧起来了。我就从厨房内将小砍刀拿出来,用毛巾被把刀上血迹擦掉,把刀藏在我衣服腋下,跑出来将铁门关好,把锁头套上,但没有锁上锁头,即逃离现场,从左小路逃跑。当时下着小雨,我就一直跑到海新大厦506号房间,换好衣服后我就坐的士到宁屯大厦702/703房看靖海公司的杨锡春、章惠胜、刘伯、华盘昌打麻将及看装修工人干活。
问:你回到宁屯大厦时是多少点钟?
答:可能是九点左右。
问:你到海新大厦506房时,有什么人在?
答:当时没有人在。
问:没人在谁开房门给你进去?
答:我当时没有去海新大厦,是我说的假话。
问:那你要如实交代杀钟之后,离开现场后究竟到了什么地方?
答:实话说我作案后从109号逃跑出来,就往左拐至前面路口时又右拐往右边小巷走,天下着小雨。我就在小巷里把衣服(穿咖啡色夹克)丢掉。
问:为什么把衣服扔掉?
答:因为衣服上沾有血迹。
问:丢掉衣服后又上哪?
答:接着我就走出文明东路,拐往和平南路回宁屯大厦702/703号房间靖海公司看他们打麻将。
……
在这次讯问中,陈满作出了对自己近乎毁灭性的供述。1993年1月8日、1月9日、1月10日,陈满在海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又作出了三次有罪供述。陈满的供述中,包含了他和钟作宽矛盾产生原因,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陈满杀人、纵火的具体细节,以及逃离现场之后回到宁屯大厦的过程。在1月10日的讯问中,陈满还手绘了一张现场示意图。
毫无疑问,陈满的供述是充满矛盾的。例如,关于现场发现的陈满的工作证,陈满在供述中说是自己杀死钟作宽之后为了让人认为死者是陈满所以才将工作证塞进钟作宽的上衣口袋。这一供述既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情况不符,因为勘验笔录记载的是在钟作宽右裤口袋中发现的工作证;也与常识不符,因为如果陈满真的想让人误以为死者是陈满而不是钟作宽,这就是一个很愚蠢的想法。另外,根据陈满供述,既然工作证是在杀人之后放进钟作宽口袋,那么工作证上就应当有陈满的血指纹,但是勘验笔录上并无此记载。照片上的陈满工作证是干净的,并无污迹。又如,陈满供述杀人后用毛巾被擦客厅地板上的血,而且还把刀拿起来,用《海南日报》擦刀上的血。但现场勘验时并未发现有带血的毛巾被——现场确实有一条毛巾被,但并不带血,是在陈满住的房间里发现的。这说明陈满把自己日常生活的记忆植入了案件细节。可惜是错误的。再如,陈满说自己是将钟作宽勒死的,勒死后才对他砍了几刀,这也与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严重不符。尸检报告显示钟作宽是左右颈总动脉全被砍断,脖子上并无勒痕。
平心而论,如果当时的讯问像如今的死刑案件一样都有同步录音录像(死刑案件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陈满案中警察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威胁、引诱等行为,如果陈满是在意志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的供述,那么,陈满既然作出了供述,而且能够如此详细地描述杀人、纵火的过程,即使在其供述中存在着与客观情况不相吻合的情况,其供述的真实性也不至于受到如此严重的质疑。例如,杀人犯由于心情高度紧张,事后对一些具体细节产生错误陈述,完全属于正常情况;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作出供述时故意将一些细节说错,以便为将来翻供设下陷阱,也并非全无可能。因此,供述中的错误并不足以说明陈满案就是一个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