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时间
但是,本案的作案时间是一个明显的问题。原一审、二审判决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均认定陈满于1992年12月25日晚七时许,在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将钟作宽杀死。但根据证人证言,陈满在12月25日晚上从六点到九点这段时间一直在宁屯大厦,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其中,证人杨锡春的证言证明:
(陈满)从2号开始在我公司装修,他除了白天搞装修外,晚上也加班。25号晚上加班到八点半至九点。……(陈满)25号晚上在我们那里吃饭,吃完饭后在我们那里干活,直至九点多钟才走。25号晚上我们听到救火车响时他好像在我们公司,像是在跟陈华达在说话。
杨锡春的另一份证言证明:
我七点钟看新闻联播,七点半看完,约七点四十接着玩麻将。在我印象中,这段时间好像陈满还在,有时走到703房,有时走过702房。我们玩麻将时,他坐在我旁边看,还给我们泡茶,约到八点钟,听到救火车声音,我母亲跑过来说后面失火了,我们说管它干啥,我们没出去看,继续玩牌,这时陈满也在。
证人章惠胜的证言证明:
案发当晚18:00—19:00之间,陈满和我们一起吃饭。之后有时在702,有时在703,还给我们倒茶。我们都在打麻将,也没有注意他。但救火车声音响起来时,他肯定在。
证人查彩珍的询问笔录载明:
问:打工仔吃完饭后,陈满还在吗?他在干什么?
答:陈满到703房间指挥工人们干活,我看见的。
除以上证言外,证人罗俊毅、刘德生、陈华达的证言也都证实,在25日晚上七点至八点半这段时间,陈满一直在宁屯大厦装修工地,不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
以上证言大部分都是在案发后的3至5天内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取得的,不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证人杨锡春、章惠胜、查彩珍、刘德生都是靖海公司员工,不是陈满雇用的装修工人,没有动机为陈满开脱。其中有些证人对于陈满在案发时间仍然在宁屯大厦的证言提供了相当具有可信度的细节。例如杨锡春的证言提到七点四十陈满仍然在他旁边看他打麻将,给他们泡茶喝等,与新闻联播播完的时间也吻合;罗俊毅的证言提到“大约六点多钟到七点钟这样,我们三个干工的才吃完饭,那时陈满还在宁屯,吃完饭他还上烟给我抽”。像“看新闻联播”“打麻将”“泡茶喝”“上烟给我抽”这样的细节,充分说明证人对于当时的记忆是比较清晰的,时间点也是非常准确的,从常识来看也是值得相信的。这些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尤其是在一些细节方面高度吻合,足以认定其真实性。尽管个别证言表明证人对陈满七点之后是否仍然在宁屯大厦不能确定,这也属于正常情况,因为不可能每个人都时时刻刻注意别人的行踪;但综合所有这些证人证言,可以得出陈满从晚上六点到八点之间一直在宁屯大厦,不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