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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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

既然证人证言都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为何陈满却供述承认自己有作案时间且就是自己作的案?

对此,陈满在1994年3月4日的一份《申诉书》(此时案件尚未进入法律意义上的申诉阶段,陈满使用“申诉”一词系基于其自身对书状内容的理解)中作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对我在1993年元月初被海口市公安局押送到市公安局办公大楼4楼的几天和今年(从落款日期来看,此处应为“去年”)9月14日海口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我采取的违法行径申诉如下:今年(去年)元月初(具体是哪一天我已记不清)的晚上大约7点,他们把我从海口市收审所押送到海口市公安局办公大楼4楼。到了以后先把我关在一间没有灯光的房间里,并用手铐把我铐在床脚上。直到晚上11点左右,他们十几个人一起开始审讯我。他们问我,上坡下村109号的事情是不是我干的,我向他们解释,并说不是我干的,对此事一无所知。他们又一再反复问这个问题,我也多次答复他们,我说,我的确不知道。他们硬说我不老实,敬酒不吃吃罚酒。几个人便一拥而上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并不停地用脚踢我的身体。过了一会儿叫我站起来,其中一人叫我按他所说的动作固定姿势,身体不允许稍有改变。我不愿意,他们几个人又打我,我只好按他们的要求做。但时间稍一长,我无法坚持,他们就用脚踢我,用绳子抽打我。三番五次使我头部重重地摔在地上。大约这样反反复复多次,摔倒又叫我站立起来做固定动作。过了一个小时以后,我已头晕晕沉沉,剩下三个人,他们用绳子捆住我,用力拉,拼命地挤压我的身体,直至无法再压。我感到呼吸几乎停止,身体万般难忍。身体挤压在一起持续一段时间,然后放开,稍停片刻,又挤压,如此反复多次。这样做完以后,又用铁棍和铁棒打我身体多处部位,特别是打我的关节和肌肉较少的部位。致使我身体多处皮肤肿胀、血流不止、疼痛难忍。更为残忍的是用铁棍、铁棒敲打我的头部,头部四处起包。直到天亮他们才停下来。当我四肢无力、全身剧痛、躺在地上时,他们说:假如我能给他们三万元,他们可以立即把我放了,而且保证我过海。否则他们将把我从楼上扔下去,造一个自杀的假象,或者把我整得死去活来,让我死也死不了、活也活不好……最后,他们说,今天才刚刚开始,算作一日游,说他们今天还对我不错,是最轻的,假如我不按他们的要求办,还将有三日游、五日游、七日游。

……我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他们硬说是我干的,并把已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不知道他们写了一些什么,我拒绝签字,但他们又用铁棍打我,逼迫我签字。我在受不了和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就签了字。

这份手写的《申诉书》,落款时间为1994年3月2日,地点为海口市秀英看守所。其中所述内容,若非亲身经历,应当很难杜撰。

从陈满供述形成的时间顺序来看,也大体上能得出陈满遭受刑讯逼供的结论。自从陈满在1993年1月6日至1月10日作出了4次有罪供述之后,公安机关就没再理睬陈满。如前所述,“收审”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但是可以不限次地延长。一直到1993年9月14日,陈满仍然被关押在海口市收审所,并在那里又作了两次有罪供述。1993年9月14日下午,陈满才被送到海口市看守所。在那里,陈满仍然延续了之前在收审所的有罪供述,并第一次就案发现场收集的带血衬衫进行了辨认,表示“带血衬衫不是我当时穿的”。这一天,陈满还对案发现场收集的菜刀进行了辨认,当被问到“当时你杀死钟作宽所用的刀是哪一把”时,陈满表示“是那把有木柄的菜刀”。

1993年9月25日,陈满被批准逮捕。1993年10月9日,在海口市看守所,陈满第一次推翻了其在收审和拘留期间的供述,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之前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1993年10月12日,陈满再一次陈述了自己的冤情。但在1993年10月19日,陈满又回到了之前的有罪供述,交代了自己“杀人焚尸”的过程。按陈满的说法,这次之所以又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他翻供后立即又遭受了刑讯逼供。直至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陈满再次翻供,对检察人员一直表示自己从未实施过杀人纵火焚尸的行为,且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提出了控诉。从此之后,陈满一直稳定地坚称自己无罪。

在介入陈满案申诉后,我曾经梳理了一下陈满供述的时间线,在此分享如下。

1992-12-27,振东分局刑警队,无交代。

1992-12-30,海口收审所,无交代。

1993-01-06,海口市公安局刑警队,无交代。

1993-01-06,海口市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交代。

1993-01-08,海口市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交代。

1993-01-10,海口市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交代。

1993-09-14,海口市收审所,承认杀害钟作宽。

1993-09-14,海口市收审所,承认杀害钟作宽。

1993-09-14,海口市看守所,辨认带血衬衫。

1993-09-14,海口市看守所,辨认木柄菜刀。

1993-09-25,宣布批捕。

1993-10-09,海口市看守所,翻供。

1993-10-12,海口市看守所,翻供。

1993-10-15,海口市看守所,再次开始交代。

1993-10-19,海口市看守所,延续交代。

1993-11-25,海口市看守所,陈满在检察人员提审时提交书面陈述,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

从以上讯问笔录来看,陈满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最开始的10天,不供认;第二个阶段,从第10天凌晨开始,供认;第三个阶段,9个月后,收回其供认;第四个阶段,两次翻供后立即重新供认;第五个阶段,进入审查起诉之后,在检察人员面前,再次推翻其供认;从此直至审判阶段,一直拒绝供认。结合当时的司法环境和人权保障状况,应当不难得出陈满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