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注册公司前应该知道的关键点
1.1.1 注册股东是不是越多越好
很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都希望有多个股东,每位股东可以发挥自身的长处,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壮大。但股东真的越多越好吗?
王先生与几个好友决定成立一家广告公司。最初团队只有三个人,其余两名股东郑先生与郭先生表示,人多力量大,应当团结那些实力很强的人,所以他们不断邀请自己的好友加入团队。结果,团队成员一度多达12个,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他们花了一个月的时间都没有确定好具体的经营方向;好不容易确定了经营方向,又因为各自的空余时间不统一,导致注册事宜一再拖延。
看了王先生的案例,我们可以明确一点,在公司注册阶段,注册的股东过多,除了会导致程序烦琐,还会给股权分配、股权的动态调整带来麻烦。如果股东的问题导致公司注册失败,下一步的项目发展就无从谈起。
那么,该如何规避注册股东人数过多的问题呢?
①无须等到股东完备再注册公司,哪怕创业者目前单枪匹马,也可以先注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由一人设立。一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
②随着公司的发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股东,再进行公司股东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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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1.2 股东能否随意撤资
很多人在创立公司时会找一些合伙人,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将公司办好。出于种种原因,这些合伙人成为股东后,未必能齐心协力,可能会导致公司出现很多问题,例如股东撤资。
陈先生和曹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陈先生占股60%,曹先生占股40%。一开始公司的业务发展得不错,但由于项目跟进的问题,一个重要项目没有按期完成,公司陷入困境,两人都不甘心,希望能把公司做大做强。
经朋友介绍,他们认识了刘先生,刘先生很认同他们的运营理念和规划,同意入股。经过谈判,陈先生和曹先生各出让15%的股权给刘先生,即陈先生占股45%,曹先生占股25%,刘先生占股30%。
刘先生注资后,公司并没有大的起色,经过一年的运作,公司还是处于亏损状态。曹先生找到陈先生,表示想撤资。陈先生很为难,一边是多年的情谊,一边是公司的现实困境。那么,陈先生可否将钱直接退给曹先生呢?
上述案例中的问题,是很多中小公司在注册后普遍会遇到的问题。但是很多公司创始人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问题。甚至有些创始人会直接将钱退给股东。
现实情况是,陈先生无权直接将钱退给曹先生。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是为了促进公司合法经营、积极运营及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保护。公司成立后,股东随意撤资容易引起公司经营不稳定,而且必然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说,陈先生不能将出资直接退给曹先生,否则,不但曹先生会涉嫌抽逃出资,公司也将面临罚款,陈先生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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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撤资,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案例中的曹先生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
总体而言,有4种方式可以实现股东撤资,如图1-1所示。
图1-1 股东撤资的4种方式
①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撤资最简便的办法之一。
②减资。减资是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撤资,也是合法的撤资方式,但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还要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
③公司回购。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④清算。清算是通过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对公司资产进行回收的方法。这种方法很少被使用,除非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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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3 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股东出资协议,顾名思义,是股东为了出资达成的一种协议,是一种运营契约,是股东就未来的投资、运营和分红达成的一种约定。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了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与股东出资协议相比,公司章程的约定内容可能没有那么细致,或者可能对一些问题没有涉及。若出现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情况,究竟以哪个为准呢?
蔡先生一直从事医药生物行业,由于爱好钻研,其3项发明都获得了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他一直希望能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将他的专利推广普及。
蔡先生在一次展销会上认识了华先生,华先生对蔡先生展示的几项专利非常感兴趣。华先生提出自己出资1000万元,蔡先生用专利投资,作价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华先生说:“我可以前期先投入200万元,待公司运营步入正轨后,你再将500万专利投资投入公司。”这个方案对蔡先生来说非常合适,于是,他接受了华先生的邀请。
蔡先生和华先生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如下。①华先生投资1000万元,蔡先生用专利投资500万元。②华先生占股80%,蔡先生占股20%。前期投入的200万元全部由华先生出资,华先生在1年内分期将剩余的800万元出资到位,待公司运营步入正轨后,蔡先生以专利出资500万元进入公司。③工商注册登记上华先生占股80%,蔡先生占股20%。
协议签订后,华先生按照约定将200万元用于公司的注册和运营,工商登记上华先生占股80%,蔡先生占股20%。
但好景不长,由于技术运营方案的问题,蔡先生和华先生产生冲突,华先生以各种理由不再继续出资,让公司陷入困境。蔡先生要求华先生继续出资,华先生却跟蔡先生说:“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就代替合作投资协议书,是否继续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办理。”
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华先生应继续出资,那么,蔡先生能否按照合作投资协议书要求华先生继续出资呢?
公司章程与股东出资协议并不冲突。蔡先生可以要求华先生按照合作投资协议书继续出资。
股东出资协议是股东为成立公司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协议对股东的内部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其目的是最终成立公司,并分配各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设立公司的必备要件,是公司的根本准则,公司的基本规则由公司章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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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有相同的内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比例等,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地认为设立公司章程后,公司章程就可以取代股东出资协议。
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相同点与区别如表1.1-1所示。
表1.1-1 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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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蔡先生与华先生共同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且协议中并没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在协议中蔡先生与华先生明确了出资的金额和出资的顺序,华先生也已按照合作投资协议书投入前期资金,因此,蔡先生完全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华先生继续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华先生拒绝继续出资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蔡先生可以要求华先生承担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其宗旨与目的是创设公司,对公司的成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股东出资协议需要重视资格、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股东之间的责任等要素,如图1-2所示。
图1-2 股东出资协议需要重视的要素
★附件:股东出资协议参考模板及条款解释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出资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特签订本协议。
甲、乙、丙三方,称为“出资人”或“股东”。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此名称为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条款解释
本章主要介绍拟设立公司的相关信息,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2.1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2.2 各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财产权的方式分期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条款解释
本章主要介绍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等,持股比例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非货币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财产。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出资人的权利。
3.1.1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件。
3.1.2 推举[]任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2 出资人的义务。
3.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公司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2.2 各发起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所出资的金额存入公司以下指定账户用于公司验资,注册资本待公司财务负责人到任后办理验资账户转基本账户手续。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3.2.3 实物及财产权出资的需办理评估、验资手续。其中,实物出资的需办理交付手续,财产权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2.4 出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出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5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6 出资人入职。
各出资人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经其他全部出资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3.2.7 竞业禁止。
全体出资人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个月内,非经其他全部出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若各出资人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则该行为所产生的归属该出资人的一切收益都归公司所有。
条款解释
本章主要针对出资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出资人的权利方面,主要是对拟成立的公司的具体管理的分工安排。出资人的义务主要包括3方面:第一,关于出资方式,现金需转入指定账户验资,非现金则需要进行评估、验资;第二,出资人入职,出资人需在指定时间内参与公司管理,以确保公司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第三,出资人竞业禁止,主要要求出资人忠诚于公司,不能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 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出资人共同进行,筹备期间的工作由各发起人一致推举[]作为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具体经办本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事宜,筹备期间筹备人员不计报酬。
4.2 各出资人预交[]元作为开办费用,其中甲方负担[]元、乙方负担[]元、丙方负担[]元,各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至公司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4.3 在本公司设立之后,各出资人同意将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代理机构代办公司注册的费用、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等。
4.4 如本公司不能成立,各出资人一致同意承担以下责任:
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按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任何一方出资人存在过错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时,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条款解释
本章主要讲解公司成立前期重要的事项,即对筹备、设立与费用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除安排统一的管理人外,还约定了前期各出资人垫付的开办费用。在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本章对各出资人的责任进行了约定。
第五章 股权激励、回购、继承
5.1 各出资人一致同意,提取股权总额的[]%作为公司激励股权,公司前期由[]代持该部分股权。公司向员工发放股权进行激励的,另行制定股权激励制度。
5.2 公司与股东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股东主动选择离职的,离职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购买其股权,购买价格有以下两种参考标准。
第一种标准:股权对应的公司上一年度末的净资产。
第二种标准: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
5.3 各出资人一致同意,任一出资人去世,该出资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其他出资人有权优先回购该出资人股权,其他出资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回购股权的,由该出资人的继承人获得股权。
条款解释
本章主要对公司期权池及股东离职、股权继承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设置期权池的目的在于释放出一部分股权,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以确保公司高速发展。对出资人离职后股权回购和出资人去世后股权继承做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现有出资人利益,尽可能排除其他人员加入,以确保公司的稳定。
第六章 出资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出资协议的签署各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6.1 出资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6.2 出资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6.3 出资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6.4 若出资人中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公司迟延设立或未能成立,该出资人应当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元计算)。
条款解释
本章对各出资人的资格进行了约定,除约定出资人资格外,还约定如果某一出资人存在违约行为,还应当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设置就是使用约束性条款,以保障股东出资协议正常履行。
第七章 其他
7.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本协议的相关事项在公司设立后仍然有效,除非全部股东另行签署新的股东出资协议。
7.2 各出资人所签订的其他文件或公司章程与本协议的约定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与法律或行政法规冲突的或全体出资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7.3 各方可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当安排。
条款解释
本章主要对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和优先性进行解释。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文件,股东出资协议则在出资人之间生效,公司章程设立后,股东出资协议并不会被替代,对出资人而言,股东出资协议受法律保护,出资人未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履行的,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资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解释
本章为管辖权条款,如股东较多,则可以约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一份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一份留存作为将来本公司的设立档案,其他由出资人各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条款解释
股东出资协议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必备资料,但可以选择提交一份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可视为向社会公示,协议内容不再简单地被认定为只有出资人知道。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1.1.4 公司注册失败该如何处理
创业时代合作创业屡见不鲜,有人出钱,有人出技术,最终组成一个团队。但在公司筹备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注册失败的情况。那么,当公司无法成立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
高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钱先生。钱先生表示,自己有社会资源,可以设立一家担保公司,但由于资金的原因一直未能践行,并询问高先生是否有兴趣成为发起股东。
高先生听后非常感兴趣,之后他与钱先生沟通过很多次,并向钱先生介绍了自己的朋友赵先生、李先生。钱先生向他们承诺:由他负责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和成立事宜,高先生、赵先生和李先生三个人只需要将股权资金转给他即可。
随后,四个人签订了股东协议书,约定高先生占股40%,赵先生占股20%,李先生占股20%,钱先生占股20%。股东协议书中还约定指定日期前如未能成立担保公司,协议解除,钱先生退款。股东协议书签订后,三个人将所约定数额资金转给了钱先生。但到了指定日期,担保公司并未注册下来。高先生找钱先生要求退款,钱先生却说公司已经在注册过程中,无法退款。那么,面对这种情况,高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出资?
在创立公司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股东共同委托一个人负责设立公司的情形,这个负责筹备发起的人尽心尽力还好,若其不负责,就很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退回出资。
这是因为,在公司成立前,股东协议书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当符合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协议履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公司发起人为达成共同成立公司的目的而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受法律保护。
结合本案例,高先生与钱先生等人的股东协议书系各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签订后,高先生等人也依照协议约定缴付了出资,但钱先生并未在指定的时间完成协议约定的公司设立,根据高先生等人与钱先生签订的协议,解除条件已经具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钱先生负责公司的组建和设立,在筹备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从共同筹备的资金里扣除。
我们要明白一个事实:在公司筹备期间,共同设立公司的当事人之间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合伙关系,各方当事人投入和积累的财产收益归所有当事人共同所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起人来说,为了确保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应当在股东发起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指定时间之前各方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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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