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共同体:行为经济学家对市场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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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来自行为经济学的挑战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现在被称为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出现了爆炸式增长,行为经济学将起源于认知心理学的思想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经济学。[3]这方面的成果汗牛充栋,并已广为人知,因此本书不再全面梳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4]相反,我将简要介绍四个行为经济学实验,这些实验体现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特点,并且对过去关于偏好的标准假设的实证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损失厌恶loss aversion)。在丹尼尔·卡尼曼、杰克·克内奇和理查德·塞勒(Daniel Kahneman、Jack Knetsch and Richard Thaler,1990,第1338—1339页)报告的一项实验中,学生受试者要对咖啡杯进行估价。受试者被随机分配到不同的实验组中。在其中的一个实验组中,每个受试者都被要求在一系列金额的货币和杯子之间做出选择。在另一个实验组中,每个受试者首先可以免费获得一个杯子,然后询问受试者是否会选择以不同价格(与第一组相同的金额)将杯子卖回给实验者。请注意,如果我们根据受试者可以从实验中拿走什么来定义,那么受试者面临的问题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在杯子和金钱之间做出选择,后者是出售杯子。然而,实验结果表明,第二组对杯子估值的中值(7.12美元)是第一组估值中值(3.12美元)的两倍多。这种效应可以用以下假设来解释:同等金额的损失比同等金额的收益对人们的心理影响更大。在第一组中,受试者正在考虑是否获得一个杯子,而在第二组中,受试者正在考虑是否卖掉一个杯子。很难争辩说,一个人在得到一个咖啡杯和被告知可以选择获得一个咖啡杯之间的区别,是他对这个杯子的估值有两倍多差异的一个恰当理由,并且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一结果似乎是不理性的。但是请注意,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7.12美元就是非理性的高估值,或者3.12美元就是非理性的低估值。实验只是表明人们对两个独立决策问题的反应具有明显的不一致性,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发现具体的错误。

注意力。丹尼尔·里德和芭芭拉·冯·莱文(Daniel Read and Barbara van Leeuwen,1998)报告了一项田野实验。在该实验中,在一周后的指定时间将提供免费小吃,受试者要在这些小吃之间进行选择。受试者可以选择健康食品(例如苹果),也可以选择不健康食品(例如火星巧克力棒)。实验分为四组,由一天中的两个不同时间来定义——“午饭后时间”和“下午晚些时候”——在这两个时间点做出选择并且(独立地)供应小吃。背景假设是大多数受试者在“下午晚些时候”会更饿。里德和冯·莱文发现,在保持供应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受试者在下午晚些时候做出选择,他们更有可能选择不健康的小吃。从广义上讲,这一结果背后的心理机制很容易理解。一个人感觉越饿,就越关注旨在满足饥饿感的提示,并且越能生动地想象在其他情况下的饥饿感。因此,无论何时食用,火星巧克力棒的饱腹特性在下午晚些时候会更明显地被感知到。鉴于对小吃的熟悉程度以及饥饿和饱腹感每日变化的可预测性,做出如下判断是让人难以置信的,即一天中做出决定的时间差异可以解释在七天后选择吃什么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实验揭示的依赖情景的偏好似乎是不理性的,但这并不能回答如下问题:在任何给定情况下,究竟是选择苹果更理性,还是选择火星巧克力棒更理性。如前文所述,实验揭示的是两种选择之间的不一致性,而不是具体的错误。

阿莱悖论The Allais Paradox)。这个悖论也被称为“相同结果效应”(common consequence effect),是由莫里斯·阿莱(Maurice Allais,1953)首次提出的。此后丹尼尔·卡尼曼和阿莫斯·特沃斯基(Daniel Kahneman and Amos Tversky,1979)在一篇极为重要的行为经济学论文中展示了阿莱悖论的实验证据。这里我要分析的一个例子来自伦纳德·萨维奇(Leonard Savage,1954,第101—103页)讨论的阿莱悖论效应的一篇文献。他认为阿莱悖论与预期效用理论的公理明显不一致,这一公理正是由萨维奇本人提出的。在这个实验中,受试者面临两种不同的情况,在每种情况下都有两种赌博方式可以选择。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选择赌博1,受试者以概率1获得50万美元;如果选择赌博2,受试者以概率10/100获得250万美元,以概率89/100获得50万美元,以概率1/100获得0美元。在第二种情况下,受试者如果选择赌博3,以11/100的概率获得50万美元,以89/100的概率获得0美元;如果选择赌博4,以10/100的概率获得250万美元,以90/100的概率获得0美元。实验结果表明,许多人在第一种情况下严格偏好赌博1,在第二种情况下严格偏好赌博4,这是相同结果效应的一个例子。直观地看,这种偏好组合看起来完全是理性的(实际上,当阿莱自己首先回答这些问题时,其展现出来的偏好也是如此)。正如萨维奇所说,处于第一种情况的人“虽然保持现状(收益为0)的风险很小,而获得的巨额财富完全可以补偿这部分风险,但仍然认为没有机会赢得巨额财富”;在第二种情况中,“两种赌博获胜的机会几乎相同,因此奖金高得多的赌博似乎更为可取”。然而,根据预期效用理论公理,在第一种情况中更偏好赌博1的人,在第二种情况中应该更偏好赌博3;在第一种情况中更偏好赌博2的人,在第二种情况中应该更偏好赌博4(接受这种观点的读者可以跳过下一段)。

要了解为什么可以将相同结果效应解释为偏好不一致,请考虑(正如萨维奇在说服自己相信他提出的公理的有效性时所做的那样)这样一场赌博,以10/11的概率获得250万美元,以1/11的概率获得0美元(赌博5)。现在假设随机事件E将以11/100的概率发生。如果E发生,受试者要么选择赌博1(即确定获得50万美元),要么选择赌博5;如果E没有发生,受试者将收到金额为x的货币。在知道E是否发生之前,受试者必须在两种赌博中选择一种。当然,有些人可能会争论说,受试者选择哪种赌博应该独立于x,因为如果E发生,那么获得x美元将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受试者做出此决定时可以获知,选择赌博1为受试者提供了以11/100的概率获得50万美元,以及以89/100的概率获得x美元的机会;选择赌博5为受试者提供了以1/100的概率获得0美元,以10/100的概率获得250万美元,以及以89/100的概率获得x美元的机会(以89/100的概率获得x美元的机会是两个选项中的“相同结果”)。如果x=50万美元,那么受试者实际上就是在赌博1和赌博2之间做出选择,就像第一种情况一样。如果x=0,受试者实际上就是在赌博3和赌博4之间做出选择,像第二种情况一样。

请注意,上述分析并没有告诉受试者在两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赌博。预期效用理论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该理论只能断言,相比赌博2受试者更偏好赌博1,相比赌博3更偏好赌博4,这两种情况是不一致的。

上述三个实验结果具有共同结构。每个实验都体现了如下情况:可以预测一个人的选择受到某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通过众所周知的心理机制发挥作用,但似乎与这个人的幸福、兴趣或目标没有任何相关性。决策环境的某些变化会导致个人偏好的变化,但如果相应的偏好变化是符合个人自身利益的选择,并且此人试图为这种变化寻求合理解释,则这种解释很难经得起理性推敲。[5]然而,尽管我们知道人们在不同决策背景下显现的偏好不一致,但这些选择中的哪一个(如果有的话)是正确的,甚至如何定义“正确性”(correctness),也并非那么简单。正如我将在第4章中解释的那样,大量行为经济学研究成果都展现了这一共同结构,同时也对新古典福利经济学提出了挑战。

最后一个实验源于行为经济学另一个分支的研究成果,同时也被视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另一个挑战。

信任。“信任博弈”(Trust Game)首次由乔伊斯·伯格等人(Joyce Berg、John Dickhaut and Kevin McCabe,1995)以实验形式进行了分析。但其历史可以追溯至更远:托马斯·霍布斯所著的《利维坦》(Thomas Hobbes,1651/1962,第14—15页)以及休谟所著的《人性论》(Hume,1739—1740/1978,第520—521页)都讨论过不同形式的信任博弈。在伯格等人的实验中,两个参与者(A和B)分处于不同的房间,不知道彼此的身份。每位参与者将获得10张1美元的纸币作为“出场费”。A将一定数量的美元(0~10美元)放入一个信封中交给B,将剩下的美元留给自己。而实验者将补充一部分美元以使B获得的美元数量为信封中的3倍。然后B将他收到的任意数量的美元放入另一个信封中,并将该信封返回给A,把剩下的钱留给自己。博弈只进行一次,并且实验被设置成没有人(包括实验者)知道其他人的选择是什么。这个博弈之所以能够引起理性选择专家的研究兴趣,是因为这个博弈为两个参与者提供了互利的机会,但是如果参与者是理性且自利的,并且如果每个参与者都知道对方也是如此,那么就不会出现货币的转移(对B而言,不给A任何数量的美元而保留所有美元是理性的;了解到这一点,A也会理性地保留所有美元)。对这种博弈的传统讨论(包括霍布斯和休谟的论述)认为上述互利机会难以转化为现实,除非将该博弈嵌入某种更宏大的结构中,个人在其中可以建立声誉,或者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可以涌现惯例(conventions)——伯格等人的实验旨在排除这种可能性。事实上,A平均送出5.16美元,B在收到3倍于A送出的金额后,平均返回给A的金额为4.66美元。通过将剩余的10.82美元收入囊中,B总体获得的金额略高于A。

从这些实验中可以得出哪些一般性推论?如果人们认为新古典理论做出的假设是,个体决策可以揭示稳定且独立于情景的偏好,那么损失厌恶和注意力两项实验的结果就与新古典理论相悖。如果认为新古典理论包含对不确定前景的偏好与预期效用公理相一致的假设,那么阿莱悖论实验的结果也将否定新古典理论。如果假设偏好是非利他的,信任博弈的实验结果则进一步否定了新古典理论。

许多行为经济学家(在某些情况下,我不得不说,也包括我在内)乐见新古典理论的上述失败。行为经济学家喜欢将他们的方法与“传统的”或“教科书式的”经济学方法进行比较,并认为传统经济学建立在对任何稍有常识的人来说显而易见的荒谬假设之上。举一个可能异常有趣的关于这种修辞策略的典型例子,这个例子来自理查德·塞勒和卡斯·桑斯坦(Richard Thaler and Cass Sunstein,2008)那本颇具影响力的《助推》一书的序言。在本书第4章中我将更详细地讨论《助推》一书的论点。在宣称要捍卫“自由意志式家长主义”之后,塞勒和桑斯坦说:

那些拒绝家长主义的人经常会说,人类做了一件了不起的工作,即做出决策,即使不是那么了不起,也肯定比其他人做的决策更好(特别是那些在政府工作的人)。不管他们是否学习过经济学,但许多人似乎至少含蓄地接受了经济人的概念,即我们每个人都在不断地进行正确的思考和选择,符合经济学教科书对人类的描绘。

如果你阅读经济学教科书,就会发现经济人可以像爱因斯坦一样思考,大脑中存储着和IBM深蓝电脑一样多的内容,并运用圣雄甘地一样的意志力,经济学教科书中的经济人就是这样的。然而,现实中我们了解的人类并非如此。如果没有计算器,人们会发现难以进行复杂的除法计算,有时候会忘记配偶的生日,在新年的时候宿醉。这些现实中的人不是经济人,而是智人(homo sapiens)。(Thaler and Sunstein,2008,第6—7页)

将经济人和智人(塞勒和桑斯坦更喜欢称之为Econs和Humans)进行对比,是《助推》一书的主题之一。请注意,塞勒和桑斯坦的讽刺针对的是拒绝家长主义的经济学家。其前提是传统经济学家反对家长主义。之所以反对家长主义,是因为他们相信,个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的行为是以新古典理论强调的那种抽象理性为基础的。塞勒和桑斯坦引导读者认识到自己了解的人并非如此,并得出了长期以来经济学家反对家长主义是没有根据的这一结论。得出这个结论后,读者就不太可能相信应该根据偏好满足度来评估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说法。如果正如塞勒和桑斯坦所认为的那样,个人经常“做出非常糟糕的决策”(Thaler and Sunstein,2008,第5页),那么,声称竞争市场可以有效地满足由这些决策揭示的偏好,这一理论的价值是什么呢?塞勒和桑斯坦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视为对新古典福利经济学和自由经济学传统的挑战。

同样,个体如果采取有悖于自身利益的行为,也被解释为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例如,伯格等人(Joyce Berg et al.,1995,第122页)进行了一项与信任有关的实验,并声称“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个人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他们进行的实验表明上述假设是错误的。卡尼曼、克内奇和塞勒(Daniel Kahneman,Jack Knetsch and Richard Thaler,1986)进行了另一项揭示非自利行为的著名实验(“独裁者博弈”的第一个版本),他们的研究结果明显带有意识形态色彩,并声称在大多数经济分析中都存在着关于“不公平”的假设:

经济主体被假定为守法的,但不是“公平的”——如果公平意味着一些合法的获利机会没有得到利用。这种关于不公平的假设意味着经济学拒绝用道德术语解释经济行为,这在该学科的历史中有着很深的渊源。伴随着现代经济学出现的一个核心观点便是,市场上自利行为人的自由行动可以很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Kahneman et al.,1986)

这段论述似乎表明,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揭示了经济学自由主义传统中存在的一个根本缺陷。这种传统将个体在经济生活中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视为一种常规行为,甚至为此喝彩,这也是引发我们思考的一点。但是,与经济模型中的理性主体不同,真正的人类在一定的激励下可以实施道德行为,并且(例如信任博弈中的情形)道德行为可以促进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