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师必读:企业规章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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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制度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制度具有基础性,由此直接体现了制度管理是普遍性的企业行为。制度管理部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员工的敬畏感是它存在的基础,而敬畏感来源于员工对该部门职责和地位的了解。所以,作为公司员工,你必须了解该部门的职责,以及这个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模式。

2.3.1 公司制度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本章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所属企业”)的制度管理。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制度管理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其他控股公司制度管理参照本节执行。

第一,公司制度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制度管理规范;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组织或参与总部重要制度的论证和起草工作;

·审核总部各类制度草案;

·组织总部对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总部制度执行中的冲突;

·指导、检查和评估本机构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制度管理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相关制度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建立完善主管业务领域制度体系;

·负责主管业务领域的制度的起草;

·负责主管业务领域对总部制度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主管业务领域对总部制度的评估、改进与清理;

·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制度进行维护管理;

·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制度的解释、执行;

·监督、评估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相关业务领域制度建设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的制度建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总部制度;

·负责建立完善本企业制度体系;

·依据总部制度,制定本企业具体制度;

·负责本企业制度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本企业制度的评估、维护与清理。

未设法律事务部的所属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制度管理工作。

分公司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制度,并向上一级公司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除当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制度或监管机构有要求外,在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 的前提下,分公司应当尽量不再专门制定制度,以提高全系统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

2.3.2 监督与责任

合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出具检查意见,并对各部门制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制度问题,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合规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将制度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估、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的依据。制度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对工作突出的业务部门或单位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业务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公司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程序、超越权限制定制度的;

·违反国家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与上级制度相抵触的;

·未按规定履行制度修改、宣贯培训、监督检查职责的;

·未按规定进行制度评估和维护的;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2.3.3 所属企业制度管理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明确本公司制度层级和制定权限,确定本公司合规部门,建立制度管理体系。所属企业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在企业层面建立制度体系,提高制度的集约性和标准化,避免层层转化制度;需要授权下级公司制定具体作业制度的,应当明确制定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制度质量。

所属企业按照总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企业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管理的原则、范围、事项应符合上级制度;

·职责权限、管理程序、管理要求应与上级制度有效衔接;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对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细化,保证制度规定落实到位;

·内容应当体现公司整体意志,不得与公司制度相抵触。

所属企业以执行总公司制度为基本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属企业可以制定有关制度:

·国家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

·公司制度明确授权或者要求所属企业制定的;

·本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存在差异,总公司制度无法适用的;

·根据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细化总公司制度的;

·总公司制度没有规定,但本公司经营管理确有需要的。

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当在设立完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基本制度的制定工作。公司新收购的控股所属企业,应当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基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