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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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5周岁的少年绑架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蒋军辉1995年6月出生。由于父母感情不和离异,他一直跟着父亲蒋二黑共同生活。后来父亲再婚,蒋军辉明显感到在家中受到冷落,从此便不好好学习,平日都泡在网吧里混日子。他游手好闲,不愿打工,入不敷出,时间一长,家里就捉襟见肘,蒋二黑又因赌博欠下大笔赌债无法还清。于是蒋二黑唆使儿子蒋军辉,让他找个有钱的同学,将其绑架后索要高额赎金以补贴家用,蒋军辉表示同意。此后,蒋军辉见与自己一起上网的同学尚斌斌出手阔绰,认定尚家有钱。2010年7月的一天,蒋军辉和父亲一合计,就将尚斌斌哄骗到自己家中,给其喝了提前加好迷幻药的啤酒,随即将其绑架,并对尚斌斌拍照后给尚斌斌的父亲拨打电话索要赎金。然而,由于尚的父亲当时不在本地,手机也不支持彩信功能,没有及时接听蒋二黑的勒索电话,致使蒋二黑恼羞成怒,在蒋军辉帮助下残忍地将尚斌斌撕票杀害。

蒋二黑与儿子蒋军辉共同绑架并杀害尚斌斌,构成绑架罪无疑,且情节极其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蒋二黑父子共同实施的案件触犯的是绑架罪这一罪名,对蒋二黑以此罪处以极刑理所当然。但对儿子蒋军辉是否也能定罪处罚就会存在疑问。因为蒋军辉作案时只有15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绑架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对蒋军辉就只得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当然不是。因为蒋家父子二人事实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绑架,一个是杀人撕票,这比单独实施其中一个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正是为了严厉惩罚这种恶性犯罪,刑法才规定对绑架杀人的,不再适用数罪并罚,而是按绑架罪一罪定罪,但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刑罚。但当未成年人实施此种犯罪时,虽然对实施的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也不存在了,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可见,蒋军辉虽然对参与的绑架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对其参与杀害尚斌斌的犯罪行为定罪判刑。

关联法条

《刑法》第17条第2款、第239条、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