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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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精神病人危害社会也能负刑事责任吗?
——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

2020年9月某日7时许,年轻人许大力在某婚庆店附近游荡,摸遍全身上下只有四元钱,遂起了“搞点钱”花花的歹念,开始观察附近来往行人。这时他看到毛小姐独自背着一只漂亮提包进入婚庆店,认为包内必定有钱,于是紧紧尾随而至。他趁着毛小姐在冲泡饮品毫无防备时,就悄然走到背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毛小姐,毛小姐躲闪不及致使身体多处被刺伤(经事后鉴定均为轻伤或轻微伤)。毛小姐受伤后捂着伤口向店外跑,边跑边呼喊求救。许大力见状十分害怕,来不及抢提包,仓皇逃回家中。当日晚,许大力被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许大力患有心境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抑郁发作,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许大力在公众场合以刀捅人,公然抢劫他人财物,致被害人多处受伤,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虽然许大力心境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抑郁发作,处于精神病病发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可能所有减弱,但是经司法鉴定他抢劫时并没有完全丧失这种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他当时还是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抢劫财物,实施犯罪,会受到国家法律惩罚的,也清楚自己不应该这样做,也有能力控制自己不去抢劫。一个人明知什么是犯罪,并能够约束自己不去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实施犯罪,他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就应该对自己主动选择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对这样的行为定罪判刑,既能使危害者罪有应得,也有利于预防以后再次犯罪。至于患病对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可能带来的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宽的情节。《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并不绝对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挡箭牌,只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对许大力的抢劫犯罪应当定罪判刑,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联法条

《刑法》第18条、第2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