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遭受“网络暴力”后如何依法维权?
以案释法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在“司机逆行导致大巴坠江”事件中,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大桥上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网络上有说法称,此系“轿车司机穿高跟鞋逆行导致碰撞”,该说法引发网友对当事司机的指责、辱骂。后经证实,这起事件是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该事件中的轿车司机实际上是受害者。虽然最后公众得知了真相,但网络世界的过激言论对其带来的伤害已然造成。
学法用法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的行为的现象。网民对网络事件发表具有伤害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或在网络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都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
与上述案例相似的事件不胜枚举,面对强大的集体舆论,借助互联网的极速传播,个体在“网络暴力”的浪潮中似乎总是微不足道。因“人肉搜索”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的,侵权人轻则要承担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网络暴力”中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比沉默更有力量。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新闻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的行为。
面对“网络暴力”,受害者应依法主动维权,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收集证据信息。在信息泄露之后留存行为人的姓名、社交媒体账号、联系方式等有用信息。记录方法可以是截屏、录屏、录像,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全证据。由于现在大部分网络平台均实行手机号码注册甚至实名注册,所以可以持相关证据向平台投诉,并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的联系信息。
2.向相关部门报案。名誉或隐私一旦遭受“网络暴力”的侵犯,特别是在侵权人人数过多,无法通过个人力量应对时,应当尽快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管理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举报,借助有关部门的力量尽可能降低损失,惩治侵权人。
3.在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或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丢失后,要注意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谨防被骗。“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乏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干扰被网络暴力者个人生活的,比如轰炸通讯录,或者发送恶意链接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之外,还要第一时间通知亲朋好友,提醒他们倍加防范,以免上当受骗。
4.委托律师维权。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