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姓名被人擅自注册成自媒体账号,侵犯了什么权利?
以案释法
王某系某公司董事长,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某日,王某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注册成为微信公众号,肖像被用作该微信公众号的头像,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标明了王某任职公司的名称。该微信公众号自注册以来,以每天4—10篇的频率发表文章,部分文章标题使用淫秽、低俗字眼吸引读者眼球。王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冒用王某名义,盗用王某姓名,擅用王某肖像,使公众误以为该微信公众号系王某开设或与王某相关,同时冒用王某名义发布带有淫秽、低俗、不雅字眼的文章标题或文章内容,配以大量低俗、不雅的图片,诋毁和贬低了王某的社会形象和人格信誉,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微信公众号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其行为对王某的姓名权不构成侵权,被告运营该微信公众号并未获利,也并未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但法院并未支持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学法用法
姓名,是指用以区别自己和他人,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性符号。姓名在社会层面体现为他人对某人的联想与认知,故姓名与姓名标示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即“闻其名,知其人”。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姓名权有两个维度,一个是自己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姓名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权利;另一个是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的权利,这是一种消极权利。姓名权侵权多发生在消极权利上,本案中将他人姓名注册成自媒体账号,并使公众将该自媒体与该姓名对应的某个人联系起来,即构成对姓名权的盗用和冒用,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由于姓名具有重要的识别作用,所以姓名和人格息息相关,如果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过程中使该姓名对应的自然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这也是法律禁止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原因。如果将姓名权比作一种符号使用权,那名誉权就是一种社会评价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姓名,更有权通过一系列良好的品行努力维持或者提高自己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权的原因在于,任何人不得阻碍他人追求美德,也不得破坏他人已经获得的美德。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在该微信公众号头像图片中使用王某本人的照片,同时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涉及两性关系的文章,并配以不雅图片,足以造成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在自媒体的运营中,要提高格调,坚持长期主义的精神,那些通过盗用他人姓名蹭热点、博眼球,甚至通过猎奇、低俗的内容来获得浏览和关注的行为,不但为自媒体行业所唾弃,也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同样地,如果发现他人有盗用、冒用姓名之类的攀附行为,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