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被“人肉搜索”“曝光隐私”后如何维权?
以案释法
王某是某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有人匿名在论坛上发布文章,称王某感情生活混乱,结婚后又离婚,并且和多人保持暧昧关系,其遭受侵害属于自身问题,该文章同时披露了有关王某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包括王某个人日记中的部分内容、王某的多个电话号码及护照信息、王某父母的电话号码、王某的驾驶证以及多张王某的个人生活照。该文章点击量过万,评论数过百,王某认为该文章曝光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给其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被告辩称其并未侵权。首先,由于原告受害事件引起了全国轰动,原告的真实姓名、履历、大量照片、联系方式、在校表现在此之前早已在各大网络平台广泛流传,属于公开信息,被告并未侵犯其名誉权;其次,因为被告曝光的信息并非虚构信息,文章内容全部有真实源头,被告对有悖公序良俗的新闻事件表达意见是在行使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新闻评论自由、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最后,被告的行为并无恶意、无主观过错、与王某声称的后果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万余元。
学法用法
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网络的依赖,大量的个人信息都存留在网络上,其中有一些是一般个人信息,还有一些则是隐私性更强的私密信息,对这些隐私信息的泄露如果侵扰了隐私权人的生活安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案件中,虽然该事件因为社会关注度高而在客观上成为“公共事件”,对社会公众的合理关注和自由讨论应予以容许,但这并不意味着由该话题引发的恶意人格贬损言论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言论的表达应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出发,不应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涉及当事人的道德操守、人格品行等重大事项进行恶意推测。因此,由于被告在涉案文章中披露了王某的个人电话号码、护照信息及驾驶证信息等隐私信息,侵扰了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
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被“人肉搜索”或者曝光隐私,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首先,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证据线索的收集,对有关侵权账号及侵权内容做公证证据保全或时间戳取证,对于骚扰电话和短信等做好记录;其次,应向相关网络平台服务商发送制止侵权通知,要求其断开侵权链接,制止侵权行为;最后,如果上述途径均未能制止侵权行为,则可以以主要侵权人与网络平台服务商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案件管辖法院既可以选择主要侵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网络平台服务商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所在地设有互联网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线上维权,节约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