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家政策】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政策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设期货市场,目前在郑州、大连、上海和广州组建了五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和广州期货交易所;另在上海组建了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述期货交易场所既从事期货交易,也从事部分衍生品交易。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开展与证券相关的部分期货交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主要开展汇率和利率的互换业务或掉期业务,部分金融机构依法可以从事部分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建立了我国期货交易的主要规则,搭建了期货市场的监管框架,推动了我国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形态,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遵循独特的市场规则,调整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易为寻常百姓所知,一些人甚至存在对期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误解。本条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兴利除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条文解读】
一、明确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方向
在期货市场发展上,究竟采用限制政策还是允许及支持政策,各国立场和政策选择有所不同,不同政策选择又影响期货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本法明确提出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三大功能,指明了我国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化解各方对期货和期货市场的顾虑,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首要功能
由于价格是引导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核心要素,发现价格遂成为期货市场的首要功能。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通过其运行机制形成预期价格的过程。期货市场将众多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汇集于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交易者的公开竞争报价,形成了新的期货交易价格。期货市场发现的价格具有连续性、前瞻性和权威性,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商品和金融资产未来价格的变动趋势。期货价格形成后,又会立即向各地传播并影响到现货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形成新的现货价格;现货价格在形成后,也会反过来影响期货价格。在这种交互影响中,期货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向交易者和生产经营者无偿提供定价基准的市场。
(二)管理风险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
价格波动风险是商品交易中时间因素作用的结果,价格波动直接诱发交易者的损失和收益,必须妥当管理。价格风险无处不在,价格波动无法抵御,市场上一切动向都直接影响商品价格,同时也受到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每个生产经营者都面临价格波动的客观现象。运行良好的期货市场,可以吸引大量交易者进入并从事交易,通过一定的交易机制,对价格波动风险进行分割、转移和再分配,将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到愿意承担更多风险的交易者身上,降低不愿承担风险之交易者的风险。如此,交易者得以将风险控制和锁定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而解除其后顾之忧。
(三)配置资源是期货市场的延伸功能
社会资源普遍带有稀缺性,这决定了应通过一定方式把有限资源合理分配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以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最佳利用,用最少的资源耗费,生产出最适用的商品和劳务,获取最佳效益。稀缺资源主要采用计划和市场两种配置形式。计划配置,即国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以计划配额、行政命令等统管资源和分配资源。市场配置则注重发挥生产经营者和市场的作用,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产品价格的变化,在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都是资源配置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6]。期货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可以发现并通过特有信息传递机制,降低生产经营者搜寻信息的成本,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的套期保值活动,理顺上下游产品生产和流动,更可以通过标准化合约及其交割机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履约成本,因此,其是资源配置中无可替代的重要工具。
二、鼓励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按照交易者的交易目的和方式,可将期货交易分为投机交易和套期保值。在投机交易中,交易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未来走势的判断,通过低买高卖的交易,获取期货价格波动的收益。在预期期货价格上涨时,交易者选择低价买入,并在高价时卖出;在预期期货价格下跌时,可以选择在高位卖出,再在低价时买入,借此谋取期货价格波动的收益。与此不同,若交易者在市场上持有一定的现货资产或头寸,在资产价格下跌时,交易者将面临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为了应对资产价格的涨跌风险,交易者可以建立与现货头寸规模相当、期限相反、方向相反的期货头寸,对冲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实现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的管理。
本法规定了国家鼓励交易者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的政策立场,并规定了套期保值的基本含义,即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套期保值意味着交易者管理的资产等价格风险与其从事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基本吻合,而非完全对应。与此同时,本法还规定期货监管机构将制定套期保值管理办法。需要指出,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与投机交易是并存的,在鼓励套期保值的同时,就要认可交易者从事投机交易。投机者是风险偏好的交易者,愿意承担期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套期保值者是风险厌恶的交易者,愿意转移现货价格的波动风险,只有在两者并存时,才能更好地发现资产的价格,并将期货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出去。
三、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期货和期权,根据合约基础资产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其中,商品期货主要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和能源期货等,金融期货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在历史上,各种期货、期权品种是渐次出现的,商品期货是最主要的交易品种,农产品期货又是商品期货的最初和最主要类型,此后才逐渐发展出金属期货和能源期货等。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固定汇率被浮动汇率所取代,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剧烈,遂出现了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
在诸多期货品种中,农产品期货既是最初出现的期货品种,也是最重要的期货品种。民以食为天,粮食等农产品是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我国人口基数大,对粮食等农产品的需求旺盛;与此同时,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强,易受气候、耕地、自然灾害等环境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还会影响到农产品的产业链,最终会影响到消费者利益。为了确保粮食等农产品供给安全,党和政府长期重视“三农”问题。国家安全法已将粮食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之一,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为了稳定粮食等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体系,促进粮食等农产品的发展,我国期货交易场所一直重视农产品期货的设计、上市和交易;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创新农产品的衍生品交易。我国近年来探索的“保险+期货”模式,就已经成为广大农业经营者所接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创新品种。“保险+期货”是基于为农业经营者提供价格避险工具发展起来的,主要涉及三个主体:投保主体、保险公司、期货经营机构。农业经营者或企业(即投保主体)向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期权(一般为场外期权)转移风险,期货经营机构在期货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操作,将风险转移至期货投机者。对于普通农户来说,与套期保值相比,“保险+期货”更易于理解,操作便利,需要的资金量较小。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