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防范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买卖。保证金交易属于杠杆交易,这种方式有助于活跃市场,同时也难免带来特殊风险。我国从建立期货市场开始,就高度关注期货市场及其运行风险。《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均将“防范风险”作为规范宗旨。200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最初是为了避免期货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2015年,该机构更名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后,负责期货市场统一开户、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信息查询、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宏观和产业分析研究、期货中介机构监测监控、代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商品及其他指数的编制和发布、为监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等提供信息服务、期货市场调查、协助风险公司处置。[7]本法总结了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实践,第一条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五条则具体规定了风险监测、监控以及预防、化解机制,这对于稳定期货市场、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条文解读】
一、期货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监控
风险是可能造成损害的不确定性,源自某个风险源,再通过某些载体传导到其他事物上,或经由其他因素的放大,最终成为有害于社会的事物或状态。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从风险源的形成到风险的传递,再到风险造成损害,在时间上是递进的。同时,期货市场参与者较多,不同参与者在参与期货活动时所遇到的风险有别,不同风险源及其传导路径存在差异。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必须建立一个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制度框架,以尽早发现期货市场的风险源,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传递,合理处置期货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害。
建立期货市场风险监测系统,目的在于及早发现风险源,运行良好的信息收集机制可以为监控和处置风险做好准备。首先,本法规定了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报告制度。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告有关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其次,本法规定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再次,本法规定要完善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我国已建立了客户保证金存管监控体系,由专门机构对期货保证金每日进行监控,将交易场所的结算数据、期货公司的交易数据和保证金存管银行的资金数据三者进行逐日、逐笔稽核、对比,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并妥当处理客户保证金挪用问题,还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本法延续了这种做法,在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最后,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期货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二、期货市场风险化解处置机制
多数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市场中进行的。在我国,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分别在商品期货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衍生品既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有的也在柜台市场进行。以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为例,其贴近交易、了解风险,承担着一线监管职能,尤其是期货交易所已形成了不少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异常情况下的紧急措施。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一)调整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四)限制开仓;(五)强行平仓;(六)暂时停止交易;(七)其他紧急措施。”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其次,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措施。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本法和业务规则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款规定,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最后,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我国原已建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并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管理。本法确认了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制度,并在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三、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期货市场来获益或避险,其中,有的交易者是为了投机,有的是为了套期保值。期货市场作为一个发现价格和管理风险的市场,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关系,必然存在价格波动风险。与价格波动风险不同,期货市场的运行风险是期货市场各构成要素诱发的风险,也是本法关注的核心。期货市场主要是由交易者、交易标的、交易保证金、交易组织者、结算机构、交易机制和监管机制等共同组成的运行体系,每个构成要素及其运行都会给期货市场运行带来风险。例如,投机者比重过高,可能给市场带来投机风险;期货合约设计不当,可能诱发操纵和结算风险;期货保证金过高或过低,会影响到市场交易效率;交易组织者和监管者的行为同样影响到交易秩序的稳定性。本法规范的是期货交易行为,保护的是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重点关注期货市场运行中的风险。
限制过度投机的手段之一,是期货交易场所调整保证金比例。由于保证金具有杠杆功能,通过降低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可以活跃市场,通过提高保证金比例,可以减少投机交易。持仓限额制度作为限制过度交易的另一手段,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对于超过限额的,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这是交易所控制市场风险程度、防范风险扩大的重要措施。
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期货市场的风险,按照其来源,可分为期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和期货市场运行风险。其中,期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主要是由期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且与交易者对未来价格走势的判断相关。按照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影响程度,期货市场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也称整体性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或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对金融系统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经济的可能性”[8],系统性风险不仅限于突发性的灾难事件,还可能表现为市场信任的逐渐侵蚀。例如,通货膨胀、能源危机、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宏观政策等因素,都属于影响期货市场的外部因素,系统性风险是期货市场本身难以控制的。非系统性风险,也称特定风险或可分散风险,是指影响某一期货品种或交易者之独特事件引起的风险。期货交易场所采用调整保证金、限制持仓规模等措施,期货结算机构实施有效的结算规则,交易者采用套期保值等交易策略,均可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需要指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是相对的,两者有时交织存在并相互影响。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