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基本术语】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和衍生品及交易的定义条款。
【立法背景】
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法律,采用了较多专业术语,仅从字面解释,普通人难以理解相关术语的含义和意义,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分歧。外国在制定期货或衍生品法律时,通常在专门条款中规定主要的术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也规定了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基本含义,第八十一条具体解释了12个专业术语的含义。就专业术语作出定义和解释,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的内容,推进法律的实施。期货和衍生品法延续上述做法,扩充了基本术语的范围,第三条专门规定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的含义,通过与本法第二条相配合,可以清楚地界定本法的适用范围。
【条文解读】
一、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含义
本法规范的是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为了清晰表达本法适用范围,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含义。在理论上,衍生品和衍生品交易是相互对应的。衍生品(Derivative Products)是从商品、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金融工具交易中衍生出来的金融合约产品,主要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及其组合。衍生品交易则指以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等为标的而从事的交易,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互换合约交易及其组合交易,甚至包括远期交易。在这个意义上,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系衍生品的具体形态,期货交易只是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形式之一。由于衍生品及其交易是一个广义概念,期货合约及期货交易是衍生品及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形式,与远期合约、互换合约及其交易等相互对应。即期货合约及其交易是一组小概念,衍生品及其交易是一组大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是并列概念。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的核心区别在于交易标的的标准化。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其中,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场所设计的标准化合约,当然具有标准化属性;期权合约既可以是期货交易场所设计的标准化合约,也可以是交易者自行设计的非标准化合约,但仅有标准化期权合约,才是本法所称期货交易的标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是衍生品交易的标的。衍生品交易是以非标准化衍生品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其中,既包括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也包括远期合约和互换合约。由于本法引入了合约标准化的标准,凡是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即为期货交易,至于该标准化合约是期货合约还是期权合约,在所不问;凡是具有非标准化属性的合约交易,即为衍生品交易,至于该非标准化合约为期权合约、远期合约或互换合约,在所不问。
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发展历史中,由期货交易场所设计或推出标准化合约,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此之前,金融商品交易系由交易者采用一对一方式达成的,交易双方可以直接磋商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经纪商达成交易。因所交易的产品不具有标准化属性,交易双方需要具体约定交易标的的品种、单位数量、交付标准、单位价格、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即使双方达成合意,所约定的交易在履行中仍存在对手违约的风险。期货交易场所在成立后,部分交易延续了原有交易模式,尊重交易者自行商定交易条款,与此同时,期货交易场所设计了某些标准化的合约,订明除交易数量和价格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供交易者从事交易之用,一旦交易双方就交易数量和价格达成协议,即视为采用标准化合约载明的事项,从而可以迅速完成交易。
二、期货和衍生品的具体类型
(一)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场所设计的期货合约应当载明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等。期货交易场所在设计期货合约时,必须选定期货合约所挂钩或连接的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的性质不同,期货合约可分为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和其他期货合约。如果与期货合约挂钩的基础资产是农产品或原油,即称其为农产品期货或原油期货;如果与期货合约挂钩的基础资产是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即可称为股票期货或证券期货;如果与期货合约挂钩的基础资产是外汇或利率,则可称为外汇期货或利率期货;等等。
(二)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是权利人有偿取得并表明权利人在未来可以按照约定条件买入或卖出特定资产的权利。如果与期货合约挂钩的基础资产往往是某种货物或资产,交易者买入期货合约,即相当于有权在未来获得该种货物或者资产,期权合约则是约定未来订立买入或卖出货物或资产之权利的合约,在未来既有权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也有权放弃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就此而言,期权合约实乃“选择权合约”,交易者在支付权利金后,有权在未来买入或放弃买入。需要指出,期权合约可分为标准化期权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其中,标准化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权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可以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设计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基本条款包括合约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区间、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合约简称和其他条款。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则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期权合约的各项条款,可再分为简单期权合约和复杂期权合约。简单期权合约仅载明权利人有权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行使买入或卖出的权利,复杂期权合约往往同时载明权利人行使买入或卖出权利的其他条件。例如,我国在农产品领域中创设的“保险+期货”模式,就是保险公司、期货经营机构和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带有场外期权属性的合约。
(三)互换合约
又称“掉期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金融合约。例如,两个交易者按照商定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资产或现金流的合约。该交换的对象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债券,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利率、汇率、价格指数等。在金融市场中,利率互换合约和货币互换合约是两种常见的互换合约。如果合约规定交换的货币系同种货币,意味着一方交易者要向对方交易者支付固定利息,对方交易者则要支付一笔浮动利息,此为利率互换或利率掉期。如果合约规定交换对象是不同种类的货币,则为货币互换。例如,双方交易者商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按照商定的汇率互换两种货币,为货币互换。
(四)远期合约
远期合约作为期货合约的最初形态,出现在早期海上贸易阶段,按照当时的交易习惯,商品交易者可以商定按照约定价格买卖未来到岸的海上货物,出现了交易未来交付货物的做法。这种远期交货合同系由交易者自行商定货物品种、数量、价格、条件等要素的合约,远期交货合约的达成和履行,没有期货交易场所的介入,而是有赖于双方交易者之间的信任和信用。在此之后形成的远期合约,是买卖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按当日同意的价格买卖某种资产的现货合约协议,在目前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合约和远期汇率合约等。期货交易场所成立后,遂在远期合约的基础上设计了期货合约,并介入期货合约交易的达成和履行,才最终出现了期货交易。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